四、全面建成適合國情的社會保障決策、監管與運行機制
全面建成新型社會保障體系,還必然要求全面建成適合中國國情的社會保障決策、監管與運行機制。現階段的事實是,社會保障制度從決策到監督管、經辦,都是行政機關主導,立法機關還未真正到位,司法機關則處于缺位狀態,經辦機構因從屬于行政機關而難以據需發展并對制度運行負責。這種狀態顯然是不成熟的,也是不正常的,它在過去“摸著石頭過河”年代還情有可原,但在國家發展站在更高起點并進入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時代后,就必須要做出重大調整,即讓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與經辦機構各司其職、各負其責。
基于社會保障制度的公共性與利益主體的多元性,以及對國家發展全局與長遠的巨大影響,由國家立法機關通過制定、完善社會保障法律來實現社會保障制度定型并加以監督,由行政機關督促并監察社會保障法律的實施,由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經辦機構來具體運行各項社會保障制度,由司法機關負責對社會保障領域違法犯罪的最后裁判,將是中國社會保障制度發展的新常態。它雖然會有一個過程,但這個過程不應當像過去那樣遙遙無期,而是宜加快步伐,在“十三五”期間應當全面建成上述分工明確、責任明確的決策、監管、運行機制。
五、社會保障水平不斷提升
作為解除人民后顧之憂、增進人民福祉的基本制度安排,“十三五”期間的社會保障水平必定不斷提升。養老保險、醫療保障待遇和社會救助水平將持續提高,而各項社會福利事業更將獲得大發展,包括建成面向老年人、兒童、殘疾人的基本福利制度,創新家庭發展福利政策,等等。
總之, “十三五”期間將是中國社會保障制度走向成熟、定型的關鍵時期,這一時期的社會保障改革特別需要立足國家治理的視角與國計民生的長遠發展,特別需要保持理性并綜合考量政治、社會、經濟乃至論而不能將社會保障制度經濟政策化,更不能以短視的目光來設計制度安排。
(本文摘自中國社會保障學會組織編寫、鄭功成主編、人民出版社2016年2月出版的《中國社會保障發展報告·2016》之總報告,文章標題為編者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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