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建“創新友好型”的互聯網平臺責任機制
互聯網平臺責任規則和原則是靜態的標準、互聯網平臺責任機制則是動態的責任實現模式。從全世界范圍看,互聯網平臺經濟的發展正處于“現在進行時”,世界各國有關互聯網平臺責任機制也都在逐步完善中。在這種情況下,根據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關于“必須把發展基點放在創新上,形成促進創新的體制架構”的要求,從中國社會經濟發展的實際出發、從建設網絡強國戰略的高度出發,努力構建中國特色的“創新友好型”的互聯網平臺責任機制。
政府勇于承擔主導責任。政府必須和企業合作監管,在監管的過程中充分考慮到企業的實際情況和需求,不能僅僅為了便利監管就給企業增加過分的負擔。政府有關機構應當主動建立有關互聯網平臺不良信息舉報中心、構建全社會大數據平臺、向互聯網平臺開放數據,本著服務于廣大人民群眾和新興產業的角度,增加監管投入。行政監管機關在互聯網平臺風險預防和削減方面增加投入,既有利于發揮政府優勢維護各方權益,也是對互聯網創新產業的實際支持。行政監管機關切忌做甩手掌柜,將相關責任甩給企業和社會,這樣就不利于互聯網平臺經濟的創新發展。
民事責任優先。對于互聯網平臺上出現的不法活動,應當首先由當事人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由法院依法裁判是否應當由互聯網平臺經營者承擔相關民事責任。只有在不法活動情節較為簡單、相關法律責任較為明確且有法律、法規依據的情況下,行政監管機關才應當主動出擊用行政監管追究互聯網平臺的相關行政責任。只有在有刑法明確依據且互聯網平臺經營者明顯故意放縱嚴重違法犯罪活動且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嚴重損害情況下,才能對互聯網平臺經營者施加刑事責任。
處理好包容創新和懲治違法的關系。依法治國要求違法必究、執法必嚴。但是法律大多是對已經發生的慘痛教訓的總結。面對創新型事物,法律往往對其缺乏明確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行政監管機關要對新興事物具有一定包容性。除非為了遏制明顯的損害和確定性的損害風險,盡量不要采用設立準入門檻、行政禁令和行政處罰等劇烈的行政干預手段。在相關法律、法規對新興事物尚沒有明確定論的情況下,行政監管機關應當主要做好風險預警、信息服務等工作,不要通過法律、法規以下規章或者其他規范性文件在沒有法律和法規依據的情況下增加互聯網平臺經營者的義務、減損其權利。真正將新興產業當成自己的孩子加以培育,而不是當作潛在的“麻煩制造者”加以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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