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相關稅費政策
目前,由于針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稅費優惠政策極少,改革后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承受過重的稅負壓力,致使集體經濟積累能力有限,影響其擴大再生產。為妥善解決這個問題,各地開展了不同形式的探索。
據天河區地稅局副局長鄧小健介紹,該區集體經濟組織的社會公共服務支出占到經營收入總額的50%以上,而這部分支出不能作為成本費用在稅前列支,造成集體經濟組織實際繳納企業所得稅畸高。為減輕集體經濟組織的稅費負擔,目前該區主要對其實行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與查賬計征相比,這種方式的征稅稅額相對較低。溫江區稅務部門也規定,對承擔農村社會公共服務的集體經濟組織,經申請可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成都市目前對農民從集體經濟組織獲得的股份分紅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理由主要有三方面:一是農民所持股權并不對應集體資產的實際價值,只是作為其參與集體收益分配的份額依據,不同于公司股東以其出資所持有的股權;二是稅務部門對產權制度改革前農民按人口分得的集體收益并不收稅,改革后按量化份額分配的集體收益總量并未改變,只是分配依據更加合理,不能因此而收稅;三是目前城鄉居民間收入差距仍然較大,需要實行差別化的稅收政策促進農民增收,且農民的股份分紅如按月平均也沒有達到城鎮職工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起征點。佛山市目前對農民股份分紅實行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制,但在實踐中,作為扣繳義務人的集體經濟組織大多沒有履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義務,而作為納稅義務人的農民也沒有主動申報繳稅。
課題組觀點:我們認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具有“弱者的聯合”、“弱者的組織”特征,不僅要發展壯大集體經濟,還要承擔大量的農村社會公共服務開支,因此,支持其改革發展是國家制定政策的題中應有之義,這就需要各級政府積極營造有利于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政策環境。對于改革后的集體經濟組織,可以考慮免除其在改革過程中因權利人名稱變更登記、資產產權變更登記等發生的相關稅費。對于集體經濟組織利用經營收入承擔社會公共服務支出的部分,應實行稅前列支。對于改革后農民按資產量化份額從集體獲得的收益,因其不屬于投資所得,不應繳納個人所得稅。(調研組成員:黃延信、王剛;執筆:黃延信、王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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