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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務體系的供給側改革研究

2016-03-31 17:26 來源:人民論壇學術前沿  我有話說
2016-03-31 17:26:49來源:人民論壇學術前沿作者:責任編輯:蔣正翔

  公共服務體系供給側改革的時間表

  到2020年:社會力量積極參與公共服務事業發展;全面啟動國有事業單位改革;啟動修訂社會組織和政府購買基本公共服務相關法律法規;社會組織數量比2015年增加一倍;啟動社會力量內部治理機構的建設;推進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服務事業外部監督;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服務事業的服務量或價值量占到整個全社會公共服務事業的30%以上。最好的大學里面有個別民辦大學,最好的醫院里面有個別民辦醫院,最好的科研機構里面有個別民辦科研機構,最好的慈善組織里面有個別民辦慈善組織。

  到2025年:社會力量普遍參與公共服務事業發展;基本完成國有事業單位改革;社會組織和政府購買基本公共服務相關法律法規相對完善;社會組織數量比2020年增加50%;社會力量內部治理機構相對健全;推進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服務事業內部監督;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服務事業的服務量或價值量占到整個全社會公共服務事業的40%以上。最好的大學里面有一些民辦大學,最好的醫院里面有一些民辦醫院,最好的科研機構里面有一些民辦科研機構,最好的慈善組織里面有一些民辦慈善組織。

  到2030年:社會力量全面參與公共服務事業發展;繼續深化國有事業單位改革;形成完備社會組織和政府購買基本公共服務相關法律法規體系;社會組織數量比2025年增加50%;社會力量內部治理機構比較完善;完善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服務事業內外部監督;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服務事業的服務量或價值量占到整個全社會公共服務事業的50%以上。最好的大學里面有一批民辦大學,最好的醫院里面有一批民辦醫院,最好的科研機構里面有一批民辦科研機構,最好的慈善組織里面有一批民辦慈善組織。

  公共服務體系供給側改革的政策建議

  明確社會力量參與的領域和條件,建立健全進入退出機制。鼓勵民辦公共服務事業發展,首先是要破除“鐵門”“玻璃門”和“彈簧門”的障礙,使社會力量對參與公共服務事業這一新事物看得明白、進得來而且留得住。為充分體現“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進入法律法規未明確禁止進入的社會事業領域”,建議對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服務事業逐步探索實行負面清單管理。針對現行法律法規不完備的問題,建議各級政府、各部門要清理和修訂不利于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服務事業的法規政策規定,盡快啟動《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修訂工作,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

  健全完善的進入退出機制是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服務事業的“定心丸”。各級政府、各部門必須明確社會力量進入公共服務事業各領域的資質條件,全面清理整合涉及社會力量進入公共服務事業的行政審批事項。建立健全社會力量的退出標準和程序,社會力量退出公共服務事業領域,如果從事營利性活動,允許自由退出;如果從事非營利性活動,并享受政府相關優惠政策,在進行嚴格的清產核資后,允許撤走所投資產并取得合理回報。

  加大對社會力量的資金支持力度,提升其資金籌措能力。針對公共服務事業領域投資外部性強、規模大、周期長和收益率低等特點,建議從公共財政和金融支持兩個角度來提升社會力量的資金籌措能力。公共財政方面,各級政府要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保障性和引導性作用,逐步擴大財政資金扶持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服務事業發展的資金規模,根據社會公共服務發展需要創新財政支持方式,重點支持社會力量從事非營利性或微利活動,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同時,通過政府購買、財政補貼、貸款貼息等形式,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基本公共服務生產。金融支持方面,金融監管部門要加快完善社會力量的投融資體制,加強金融機構與社會力量項目的直接對接,積極創新對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服務事業的授信、審貸、還款模式。

  創新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機制,推動民辦公共服務事業產業化發展。建立政府購買服務機制是引導民辦公共服務事業起步與快速發展的重要推動力。我國要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以兼并、收購、參股、合作等多種形式參與公共服務事業,積極探索公共服務事業服務、管理合同外包、特許經營等公私合作(PPP)方式,拓寬社會力量進入渠道。探索將一部分建設資金轉變為購買服務資金,并完善購買服務資金的使用管理。通過市場機制能夠有效購買的社會公共服務,原則上政府不再安排對公辦機構的新增建設投入。對于社會力量參與生產的社會公共服務,政府優先購買。

  承認公共服務事業領域存在一定的產業屬性,是推動民辦公共服務事業發展的關鍵。我國要加快非國有營利性公共服務事業單位股份制改革,實現產權主體多元化。支持民辦公共服務事業做大做強,允許其通過連鎖經營、特許加盟等形式壯大規模,重點培育發展一批實力雄厚、具有較強競爭力的大型社會服務企業和企業集團。

  落實對社會力量的各項優惠政策,提升行政服務水平。除公共財政和金融支持外,稅費、土地等方面的優惠政策也是民辦公共服務事業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障。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服務事業發展,按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適當減免行政事業性收費。各地在新增用地規劃中預留一定比例的公共服務事業用地,社會力量享有與公辦機構、國有企業同等的供地待遇。非營利性公共服務事業用地可以劃撥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但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鼓勵社會力量將擁有使用權的土地和房屋投入公共服務事業,按照社會公共服務的內容和性質,分別給予不同的稅費優惠和財政扶持。

  服務型政府要求政府在促進民辦公共服務事業發展上化被動為主動,完善行政服務行為。各行業主管部門梳理社會力量進入公共服務事業的領域和項目,建立公共服務事業投資信息綜合服務平臺,及時向社會公開發布國家產業政策、發展建設規劃、市場準入標準、國內外行業動態等信息。加強政府各部門的溝通協調,統籌規劃,建立信息共建共享機制,形成扶持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服務事業建設發展的合力。

  推進公共服務事業管理體制改革,增強民辦公共服務事業的人力資源保障。改革公共服務事業管理體制尤其是公辦社會服務機構管理體制,關系到民辦公共服務事業發展的成敗。推進公共服務事業單位分類管理,強制推進政事分開和公辦社會服務機構的去行政化,建立現代社會法人制度。完善民辦公共服務事業財會制度,建立完善的成本核算制度。鼓勵社會力量向民辦公共服務事業進行捐贈,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政府部門向福利性、非營利性民辦公共服務事業進行捐贈,允許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予以全額扣除。

  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服務事業發展,不論營利性還是非營利性,其工作人員在職稱評聘、科研立項、學術活動、評先評優等方面享受與公辦機構、國有企業同類人員的同等待遇,促進公共服務事業領域人力資源的合理流動。將民辦公共服務事業的人才培養納入現代教育體系和技能提升培訓體系,選擇一批民辦公共服務事業單位作為人才培訓實習基地。符合條件的民辦公共服務事業單位的服務人員可以納入公益性崗位開發,給予相應的崗位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和培訓補貼。

  (楊宜勇 邢偉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社會發展研究所常興華研究員、李璐副研究員、萬海遠副研究員、潘華博士等參加了本課題研究的討論)

  參考文獻

  財政部財政科研所,2010,《中國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研究》,《財政研究》,第1期。

  范恒山,2010,《中國事業單位改革探索》(上卷),北京:人民出版社。

  黃忠誠,2012,《對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的思考與建議》,《社團管理研究》,第5期。

  康曉光、馮利,2012,《2011年中國第三部門觀察報告》,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劉振國,2012,《促進中國特色民辦社會事業發展》,《社團管理研究》,第12期。

  劉忠祥,2013,《中國基金會發展報告(2012)》,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王名、朱曉紅,2009,《社會組織發展與社會創新》,《經濟社會體制比較》,第4期。

  吳東民、董西明,2003,《非營利組織管理》,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吳知論,2003,《事業單位三分法及改革對策》,《中國行政管理》,第2期。

  左然,2009,《構建中國特色的現代事業制度——論事業單位改革方向、目標模式及路徑選擇》,《中國行政管理》,第1期。

  責 編/馬冰瑩

  Supply Side Reform Research on the Public Service System

  Yang Yiyong Xing Wei

  Abstract: I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public service system, from the supply side point of view, the public institutions are the long board and the private institutions are the short board, which is not conducive to social equity from the market perspective or to the rapid development from the public services perspective. The policy orientation of the future supply side reform of the public service system in China will be to let the institutional reform of the public service system play a leading role, rely on standardization and improvement of the participation mode, use the information disclosure and 360-degree supervision as the protection, promote the public-private separation, strengthen cooperation between government and the non-public sector, and get the government to transfer the management rights at the micro level to the non-public sector; distinguish between for-profit and non-profit institutions, admit and solve the problem concerning a reasonable return on investment, and implement the supporting policies by type; get the public institutions to meet people's basic needs and the private organizations to meet people’s other diverse needs, and realize the dynamic adjustment of the development pattern; and promote the reform of public institutions an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ocial organizations, so as to cultivate and expand social forces.

  Keywords: public service, supply side reform, private institutions, social forces, private capital

  楊宜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社會發展研究所所長、研究員。研究方向為國家治理、宏觀經濟、社會政策、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勞動經濟。主要著作有《公平與效率》《中國轉型時期的就業問題》《加速轉型期》等。邢偉,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社會發展研究所副研究員。

[責任編輯:蔣正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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