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好維穩與維權的關系
維護社會穩定的關鍵是協調好不同利益群體的關系,本質上是維護好群眾的合法權益。維穩只有建立在對人民群眾的基本權利得到確認與保護的基礎上,才可能是長久而穩固的。只有把群眾合理合法的利益訴求解決好了,群眾對我們的工作滿意,社會才能更加和諧與穩定。維權是通過法治和各種具體維權制度建設來實現的,我們要把群眾合理合法的利益訴求解決好,強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權威地位。因此,要加快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加強法治化維權機制的建設,把絕大多數糾紛吸引到法律調解和訴訟中來,通過不同法律訴訟使矛盾糾紛得到及時有效的化解,從而切實地維護人民權益,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實現更加和諧的維穩。領導干部要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化解矛盾、推動發展、維護穩定能力。建立健全各種保護群眾權益的體制和機制。例如:健全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要使勞動收入占第一次分配的比重逐步提高;要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制度和救助制度,要使人民群眾在養老、醫療、勞動就業、子女入學等方面無后顧之憂,建立健全信息公開發布制度,要保證信息公開透明、及時、準確。加強制度化維權機制建設。建立健全群眾利益協調機制、訴求表達機制、矛盾調處機制、權益保障機制。要讓群眾的合理訴求找到制度化的表達渠道,只有公民的基本權利得到了有效的保障,才能實現更有效的維穩。
處理好活力與秩序的關系
秩序代表著社會的有序、和諧與穩定,良好的秩序為人們創造力的迸發和潛力的發揮提供基本前提,只有在良好的社會秩序下才能培養健康的社會活力,秩序主要通過法律、制度和道德來規范社會各主體的行為。活力則蘊含社會生活的豐富多樣性,是社會各群體創造力的競相迸發和個人潛力的充分發揮,體現了人類社會進步的動力與人類文明的可持續性,它主要是通過深化改革與社會公平的激勵機制來實現的。新中國建立以后,我國的社會治理經歷了三個歷史階段,在計劃經濟時代,政府通過單位制、居街制和人民公社制度實行全員的行政化管理,那時我們的社會治理是秩序有余而活力不足,致使我國的國民經濟滑向崩潰的邊緣;1978年改革開放以來,從經濟體制改革走向全面的改革,由沿海到內地,由南向北的改革一浪高過一浪,中國的活力得到釋放,人的勤勞致富的潛能得到充分的發揮。這時期是活力有余但是秩序不足,由于市場經濟發展很快,人們的利益意識得到強化,但是社會體制改革和法制建設的滯后,道德規范實施不力,社會失去秩序,道德滑坡,參假制假,食品不安全等現象突出。2011年之后,中央提出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創新社會治理體制,我們的社會進入到一個新的歷史時期:建立科學有效的社會治理體制,既讓社會充滿活力,又要讓社會穩定有序。構建一個活力與秩序相統一的社會,需要我們一方面加強法治和道德建設,改革那些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新常態的制度,維護社會秩序,另一方面,需要我們以巨大的政治勇氣和智慧繼續全面深化改革,建立公平的競爭機制和分配制度,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努力改善民生,解除人們的后顧之憂,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進一步釋放社會的活力,讓人們的創新活力充分涌流,讓人們參與發展的動力競相迸發。(向春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