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大學法學院吳文嬪指出, 今年初,中央印發《關于農村土地征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標志著我國農村土地制度深化改革進入試點階段。嚴守18億畝耕地紅線是推進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底線,是試點的大前提,決不能逾越。 習近平同志強調,要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依法依規做好耕地占補平衡,規范有序推進農村土地流轉,像保護大熊貓一樣保護耕地。
一、農村土地流轉要堅決防止“非糧化”“非農化”。強化農地使用監督,對于擅自改變農業用途、嚴重破壞或污染耕地的要依法追責。堅決防止工商資本搞非農建設影響糧食生產和耕地保護,避免耕地“非糧化”“非農化”。二、嚴格落實占補平衡,確保耕地數量和質量。強化農地使用監督,對于擅自改變農業用途、嚴重破壞或污染耕地的要依法追責。堅決防止工商資本搞非農建設影響糧食生產和耕地保護,避免耕地“非糧化”“非農化”。三、加強規劃管控,推進土地整治。盡快建立健全耕地保護法律法規,完善耕地保護補償機制,按照“取之于土、用之于土”原則,探索建立耕地保護長效機制。
摘編自《人民日報》
【孫克進:加強制度化建設,使合作治理常態化】華東師范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孫克進認為,我國在社會治理變革中已經積累了一些成功經驗,但是大多數經驗還沒有上升為制度規則。當前亟需將部分具有可復制性的經驗上升為制度規則,以引導社會治理的整體發展。從總體上看,社會治理的制度化建設須著重關注以下三方面內容:一是建立社會治理評價制度。什么樣的社會治理是我們需要的,理想的社會治理需要哪些制度支撐,需要建立哪些體制機制,如何評價當前的社會治理狀況,等等。一套合理的社會治理評價制度應該能夠對這些問題作出回答,從而為社會治理各主體指明行動方向;二是加強社會組織和公民參與社會治理的制度化建設。社會治理的最顯著特征是社會力量不再是被動的治理對象,而是治理的主體,但是由于歷史的原因,我國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治理的制度化途徑不足,參與的積極性也因此受到限制,而缺乏社會力量的有效參與,社會治理新格局難以形成。因此,迫切需要通過制度規則明確社會組織和公民在社會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確他們參與社會治理的方式方法,以及相應的保障機制;三是為社會治理主體構建行之有效的合作規則。良好的社會治理要求各主體能夠實現良性的合作與互動,因此,非常有必要建立一套既能保障各主體利益,又能實現共同目標的合作規則,以使各主體能夠形成相對穩定的理性預期和行為模式。該合作規則需明確各主體的角色與功能,主體間關系與合作機制,糾紛和矛盾處理機制,以及利益共享和風險共擔機制。
摘編自《廣西日報》
【任遠:五舉措減少子女和遷移父母家庭分離的生活】復旦大學社會發展與公共政策學院教授任遠表示,為了減少子女和遷移父母家庭分離的生活模式,加快推動相關的制度改革和社會環境建設顯得日益迫切。第一,需要加強新農村建設提高農民居民的收入和生活福利,通過新型城鎮化盡快地減少城鄉發展失衡,盡快地推動城鄉一體化;第二,需要通過推動遷移流動人口的市民化、增強其在城市社區的社會融入,改變其在城市穩定工作和穩定居留的預期;第三,需要在城市中加強對遷移流動家庭的公共服務,包括教育、保障和住房服務,減少遷移流動人口在城市生活的成本;第四,需要城市的就業部門對遷移流動人口提供更加以人為本、以家庭為本的經濟就業安排,規范勞動時間,完善對流動兒童的幼托服務,保障勞動者的工作就業和家庭生活的平衡;第五,需要在城市中提供幫助流動人口融合和發展的制度安排,包括加強教育培訓機會,逐步為流動人口在城市中義務教育、高中教育和高等教育實現公平平等對待。這樣的制度和社會環境建設有利于改變家庭遷移決策,逐步實現遷移流動、家庭生活和子女發展的有機整合。
摘編自《解放日報》
【苗圩:為什么要制定中國制造2025】工業和信息化部部長苗圩指出,國際金融危機后,發達國家高端制造回流與中低收入國家爭奪中低端制造轉移同時發生,對我國形成 “雙向擠壓”的嚴峻挑戰。面對這種形勢,我國工業大而不強、亟須轉型升級的階段性矛盾更為突出,依然存在著發展方式粗放、結構不合理、核心技術受制于人、資源環境約束強化等深層次矛盾和問題。實現我國經濟發展換擋不失速,推動產業結構向中高端邁進,重點、難點和出路都在制造業的轉型升級,都在制造業發展的水平和質量的不斷提升。
摘編自《中國經濟時報》
(光明網記者 李貝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