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障研究所所長 金維剛
我國現行的職工退休年齡標準是在建國初期制定的,規定的退休年齡是男職工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干部年滿55周歲。此外,國家還允許少數經過政府批準的特殊工種或病殘職工提前5年退休。目前,我國職工的實際退休年齡偏低,平均退休年齡只有54歲。
另一方面,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條件逐步改善,人均期望壽命也不斷提高提高。2010年,我國人均期望壽命已經從建國時不足50歲提高到74.7歲。目前,城鎮人口預期壽命已達78歲,部分城市人均期望壽命已經超過80歲,并且還將繼續提高。
由于人口結構的不斷變化,我國老年人口撫養比逐步提高,這一問題正隨著人口老齡化迅速發展而越來越突出。目前,我國在職人員與退休人員數量之比為3:1,預計2035年將達到2:1, 2050年我國老年人口撫養比將上升到1.3:1。
不僅如此,目前,城鎮職工繳費年限比較短,繳費滿15年便可在退休時享受養老保險待遇,而享受養老金待遇的時間很可能超過繳費年限。特別是女職工退休年齡較低,女性人均期望壽命比較高,退休后領取養老金的時間也會更長。這種狀況進一步加重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基金支出負擔。
自建國初期制定退休年齡政策并實施60多年來,我國至今尚未延長退休年齡。隨著我國人口老齡化、人均期望壽命逐漸延長、老年人口撫養比逐步上升、養老保險基金收支壓力不斷增大,適當提高我國法定退休年齡已經勢在必行。并且,我國現行退休年齡與許多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已經提高到65歲左右相比,在調整退休年齡政策方面還有較大的空間。適當運用調整退休年齡的政策是切實可行的。
鑒于調整退休年齡政策關系不僅到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也關系到廣大職工的切身利益,在對我國退休年齡政策進行調整方面,要充分考慮不同社會群體的實際情況、不同需求和切身利益,重視社會各界特別是企業職工的意見和訴求,并且應當統籌兼顧,綜合考慮勞動力供需、教育水平、預期壽命、基金收支等多種因素,統籌協調處理各種關系,其中包括與就業的關系。同時,在應對人口老齡化和養老保險基金支出壓力方面要協調運用多種政策工具,將調整退休年齡政策控制在適度的范圍之內,合理確定延長退休年齡的目標。
在制定有關延遲退休的實施方案中,不宜搞“一刀切”,對于某些特殊群體(如靈活就業人員、長期失業者、特殊工種職工、用人單位聘用的殘疾人、高寒地區低壽人群等)的特殊情況,需要研究制定具有一定彈性的政策措施,制定領取全額和非全額養老金的政策,通過引入經濟杠桿來調控人們的退休行為,允許個人在一定條件下和一定范圍內具有一定的選擇權,使延長退休年齡的政策能得到絕大多數人的理解和支持,促進延長退休年齡政策的順利實施。(光明網記者劉冰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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