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治發展與司法改革研究中心 徐漢明 張新平
法治是國家治理的基本形式,社會治理是國家治理的重要內容。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必須加快社會治理法治化進程,提高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高度重視法治建設,提出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明確了法治社會建設的新目標新要求。這對于全面依法治國、建設法治社會,進而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大意義。
建設法治社會的題中應有之義
法律的權威源自人民的內心擁護和真誠信仰。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增強全民法治觀念,推進法治社會建設。法治社會建設是全面依法治國的長遠性、根本性、基礎性工作。法治社會建設的主要目標是: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得到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得到充分發展,全社會厲行法治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極大增強,形成守法光榮、違法可恥的社會氛圍,使全體人民都成為社會主義法治的忠實崇尚者、自覺遵守者、堅定捍衛者。實現這一目標,必須創新社會治理體制,提高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
社會治理轉型的客觀需要。當前,我國改革進入深水區、發展進入新階段,利益格局深刻調整,社會關系錯綜復雜,群眾訴求日益多樣,社會治理面臨許多新情況新問題新挑戰。同時,法治社會建設還存在一些短板和薄弱環節。面對錯綜復雜的社會治理問題,亟須提高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過去,我們的社會治理方式主要是命令型、控制型,已難以適應社會發展和轉型的需要。在推進法治社會建設過程中,必須根據社會發展和社會治理轉型的實際,從價值理念和具體手段兩個層面,推動治理方式從命令向協商、從單向向合作、從強制向引導、從單一向多元轉變;豐富和發展現代社會治理方式和技術,拓寬社會治理邊界,提高社會治理精度,降低社會治理成本,以社會治理法治化推進法治社會建設。
加強社會建設的內在要求。近年來,中央高度重視社會建設,大力推進社會建設理念創新,將“社會管理”轉變為“社會治理”。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進一步強調,堅持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提高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從“社會管理”到“社會治理”,從“提高社會治理水平”到“提高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反映了我們黨對社會建設規律認識的深化,對于指導和推動社會建設具有重大意義。當前,加強社會建設,必須以法治精神為引領,以法律手段破解難題,充分發揮法治的保障、服務和促進作用;提高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促進社會和諧、增進人民福祉的能力和水平;確保所有社會建設活動特別是社會治理活動都秉持法治精神,按照法治原則、規范、程序進行;樹立法治權威,推動多層次多領域依法治理。
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必然要求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從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高度,作出創新社會治理體制的戰略部署。法治是國家治理的基本形式。實現社會治理現代化,必然要求實現社會治理法治化。
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重要內容。法律是治國之重器,國家治理現代化內在地包含國家治理法治化。社會治理作為國家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過程中,必須實現依法治理。法治是規則之治。只有將法治作為國家治理現代化的核心內容,才能保證國家和社會治理的規范性、科學性、穩定性。這就要求在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中提高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用法治精神引領社會治理,用法治思維謀劃社會治理,用法治方式調節社會關系、維護社會秩序、規范人的行為,在法治軌道上維護社會秩序、解決社會問題、協調各種社會利益關系、推動各項社會事業發展。
社會治理創新的重要目標。習近平同志指出,和諧社會本質上是法治社會。法治具有穩定性、連續性和權威性,對于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推進社會治理創新,很重要的一點就是實現社會治理法治化,把社會治理納入法治軌道,強化法律在維護群眾利益、化解社會矛盾中的權威地位,推動形成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靠法的良好社會氛圍,有效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新形勢下的社會治理創新,應更加突出黨委和政府主導下的社會各方面參與,更加突出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提高社會治理領域各項工作的法治化程度,推動社會治理盡快進入法治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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