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遼寧出臺《遼寧省環境空氣質量考核暫行辦法》,對各市環境空氣質量按日考核。今年截至10月,沈陽、大連、鞍山等8市空氣質量超標,于是遼寧省環保部門對這8個城市開出了總計5420萬元的“霧霾罰單”。遼寧省環保廳廳長朱京海表示,“霧霾罰單”的處罰是由遼寧省環保廳和財政廳聯合操作的,罰繳資金全部用于“藍天工程”。
近期中國大范圍出現霧霾天氣,遼寧省針對此現象首出“霧霾罰單”,對此,復旦大學環境經濟研究中心副主任李志青發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表示,這張“霧霾罰單”對全國范圍內整治空氣污染有著重要的標志性意義,而對霧霾的治理應該從“罰單型”的短期管制走向“制度型”的長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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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霧霾罰單”可以有效緩解公眾的焦慮情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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霧霾污染是一個長期現象,但短期而言,其程度之深、范圍之大都已經突破了人類對空氣環境的既有認知,這意味著霧霾不單單是生態環境的重癥,并且還是急癥,對急癥就必須下猛藥。
就此而言,全國范圍內首開巨額“霧霾罰單”就是一劑猛藥,會對造成空氣污染較嚴重的企業產生震懾作用。霧霾罰單是遼寧省根據新近制定的《空氣污染防治條例》所執行的舉措,這也讓城市居民深刻體會到政府大力治理霧霾天氣等環境污染問題的決心。同時面對重度霧霾,百姓也需要一個心理接受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霧霾罰單體現了一個有為政府的負責任態度,進而也在一定程度上舒緩了公眾焦慮的情緒。
我認為遼寧省政府對下級地方政府開出罰單,意味著十八屆三中全會后,政府應對霧霾等環境污染的制度出現變革,將會逐步把環保的管制事權從基層政府向省級和中央政府轉移,并且不排除未來中央政府直接向省級政府開出“霧霾罰單”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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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額罰單無法在短期內根治霧霾天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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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也要看到,盡管遼寧省政府開出了首張“霧霾罰單”,但這并不意味著霧霾就會就此消退。就霧霾成因而言,一方面,長期過于沉重的經濟結構和能源結構不斷向生態環境透支“體力”,讓其不堪重負,直到有限的生態環境承載能力無法繼續承擔,導致霧霾等環境問題相繼爆發;
另一方面,輸入性污染正在逐漸成為局部地區的重度霧霾的成因之一。這與空氣污染存在較強的流動性和越界性有關,只要風向、溫度、濕度等氣象條件稍加改變,都可能造成空氣污染的轉移。以杭州為例,當地冬季的輸入性污染可占實際污染成分的6-7成。
以上成因說明,“重度霧霾”也是種“慢性病”,除了要用“猛藥”進行各種局部性和臨時性的污染治理之外,更需關注的是如何進行長期調理。這意味即便對本省范圍內的政府開出再高的“罰單”,也無法徹底根除產生霧霾的長期性根源,改善空氣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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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霧霾罰單”的成本被轉嫁給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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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開“霧霾罰單”后,各地政府更應審視的是:醫治霧霾這一“慢性病”的藥方是什么?我認為,治理霧霾的總體方向是提高排污主體的治污成本。
目前,我們對企業排污的治理更多體現在經濟處罰上,這相對原有的環境治理而言,的確力度大了,約束也強了,但對于那些觸及生態環境保護紅線的排污者而言,其力度和約束性顯然又過低了。復旦大學公共衛生學院闞海東教授最新的一項研究表示,我國去年全年死亡病例為800萬,其中與環境污染有關的死亡病例達到120萬,所占比例高達15%。與生命健康相比,僅僅進行經濟處罰確實太輕了。
而加強管制力度,就要將處罰的措施從經濟成本向法律成本過渡,把那些違背基本環境標準的排污者繩之以法,如此才能形成真正的硬約束。否則基于市場經濟的原則,給各地政府開出的“霧霾罰單”很快便會通過各種渠道被平攤到企業身上,繼而企業又會將其再轉嫁給消費者。如此一來,巨額罰單不僅失去了應有的積極效應,還違背了“誰污染、誰治理、誰付費”的基本對等原則,從而使社會與公眾產生疑問:霧霾罰單究竟是在懲罰誰?如果不能協調好這個問題,那么“霧霾罰單”恐怕很難真正服眾,進而偏離其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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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網記者 劉暢采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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