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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自全國各地的160多位專家學者近日圍繞深圳市婦女聯合會起草的《深圳經濟特區反家庭暴力條例(草案)》(下稱《草案》)進行了熱烈討論。《草案》中家庭暴力的對象、界定等問題成為爭議的焦點。當中語言暴力和經濟暴力也被作為家庭暴力的表示形式,這有別于目前的地方性法規或政策對家庭暴力的界定。目前,反家庭暴力已被列入該市人大立法計劃。

  調查顯示,深圳93.9%的丈夫曾對妻子施暴,這個數據令人觸目驚心。可見,來自家庭的暴力,也是影響社會穩定的主要矛盾之一,必須引起全社會的高度警惕,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化解和防范。如此語境下,深圳將率先就反家暴專門立法,其積極意義不容小視;特別是,將語言暴力和經濟暴力界定為家暴,這種立法創新更具標本意義。那么,我國已出臺法律法規對反家庭暴力作用如何?深圳新出臺的《草案》有何意義?中國是否亟需國家層面立法反家庭暴力?對此,光明網記者采訪了廈門大學法學院博士生導師,中國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副會長蔣月教授。以下是訪談實錄。

  

  法治時代,什么法才能真正反家暴?

  

  在現有國家法中,很明確禁止家庭暴力。《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法規有相關明文規定。應該說,目前國家禁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原則、精神已經非常明確。比如《婚姻法》規定家庭暴力可以構成離婚理由,批準離婚時施暴人需要承擔責任和賠償義務。一般的家庭暴力情況可能涉及《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嚴重的可能就會觸及《刑法》中的故意傷害罪,虐待罪乃至故意殺人罪。

  民警介入家庭暴力勸導,當情況達到治安拘留的條件,是可以拘留的。在沒有達到行政拘留的條件如何處理?比方說威脅,“你再講我就揍死你”。結果并沒有揍,像這樣的情況該怎么辦?這并不是開玩笑說說,存在施暴可能性。有的警察調解完離開后,就會出現施暴行為。甚至還有在警察面前施暴。施暴者認為:我打老婆、打孩子,就打給警察看,警察能管我么?因為治安管理處罰拘留有一定的條件,警察在沒達到拘留條件的情況下只能進行勸導。

  所以現行的國家法有一個缺陷,針對夫妻之間已發生家庭暴力,受害人不愿離婚,這些家庭暴力行為就無法處理。關鍵是構成家庭暴力,不去離婚又沒有達到犯罪,對于這些家庭暴力行為該如何制止?對于這個問題,國家現行法律規定確實比較少,沒有明確指出,所以就會出現有的家庭暴力的施暴者會認為,警察也不能把我怎么樣,就可能囂張,就會產生更嚴重的后果。

  上述家庭暴力行為是國內經常容易發生類型,對這類家庭暴力行為,國家法的相關條例非常少,有關條例也很難用來處理施暴者。再者是怎么樣來防止家庭暴力,有預謀實施家庭暴力沒有實施,這種家庭暴力可能發生的問題如何解決,在國家法中無相關規定。這是一個現行國家法的欠缺。

  

  民事保護令何時能落到實處

  

  近年來,學術界對于反家庭暴力一致的見解是引進民事保護令制度。從西方工業化國家反家庭暴力比中國大陸還要早三十年的成功經驗來看,民事保護令是比較有效的解決辦法,我國香港臺灣地區正在使用。比如說,丈夫有事實證明將要施暴,妻子就可以申請民事保護;丈夫已經對妻子施暴,并且還會繼續,妻子就可以申請民事保護令。民事保護令采取的是一定距離的間隔接觸。防止進一步的施暴行為。通過距離的間隔,勒令施暴者在徹底悔改之前,不允許接觸受害者。在國外法律中,違反民事保護令將會被逮捕并起訴。

  我國有超過20個省市制定了地方法來防范家庭暴力。理論上,地方法的規定要比國家法規定更加具體細致,這樣地方法才會有效果。但地方立法存在一個重大問題——上位法沒有規定的情形,下位法能不能去規定?這是一個理論上的困惑。地方立法,在上位法沒有規定的情況下,不太敢做規定的。在國外,反家庭暴力最有效的形式是引進警察力量,但是我們的國家法規定中,沒有明確這方面義務,所以地方立法機構認為加入此種情形規定有一定的難度。

  現行部分地方法的規定太過原則,沒有具體的可操作性。作為立法機構,需要尋求地方法來具體操作解決家庭暴力爭議。由于已制定地方法的規定太籠統,無法作為執法者或者律師的行事依據,將無法給當事人提供有效幫助。

  所以,在我國當前無有效法律條文的規定下,推行民事保護令是必然趨勢。目前已有多省市法院正在進行民事保護令的司法實踐。

  

  深圳《草案》創新在于提供庇護服務,語言、經濟暴力早已屬于家暴范疇

  

  在原則性的規定上,深圳此次立法行為與其他省市及國家法法規并無差別。但深圳《草案》中明確提到政府購買服務來建立庇護所。政府建立庇護所,或者社會提供服務,政府來購買。

  現在城市是陌生人社會,如果發生家庭暴力后,受害者能夠去哪些地方躲避。如果受害者的朋友、同學不方便提供空間,其親戚父母也不在身邊時,就需要獲得庇護。比方說已經發生或將要發生家庭暴力,受害者就可前往庇護所尋求幫助。庇護所將提供免費吃住和安全環境。對受害者來說,短時間內的人身安全和生活安置能夠得到有效的保證和保障。這是非常重要的。

  關于家庭暴力的界定,多數地方立法都沒有特別明確規定。只從原則上規定什么是家庭暴力,哪些情形構成家庭暴力。深圳《草案》中把語言暴力、經濟封鎖作為家庭暴力,并不是創新。工業化國家均有相關規定。比如美國律師協會全國家庭暴力委員會對家庭暴力的定義為:“當一方親密伴侶使用身體暴力、脅迫、威脅、恐嚇、隔絕孤立以及情感、性和‘經濟封鎖’試圖保持對另一個親密伴侶的權利控制時,即發生家庭暴力。”英國皇家警察督察給出的家庭暴力定義是指“在曾經或現在有親密關系的伴侶之間發生的身體、性、情感或經濟方面的傷害行為”。

  在學術研究中,經濟封鎖、言語暴力,可以構成家庭暴力,是形式之一。如果特別強調這點,意義不大。從實際來看,家庭暴力最主要強調三種類型:肢體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言語暴力是精神暴力的一種,經濟暴力也是屬于精神暴力的一種具體類型。通過封鎖經濟來獲得受害者的求助,實質上是控制受害者的精神。

  

  期待“法律能斷家務事”

  

  國家應該盡快的出臺一個專門防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因為家庭暴力這個問題比較復雜,不僅僅是《婚姻法》問題,也不只是《未成年人保護法》問題。

  我國大陸法傳統國家,在學術上,有公法、私法、部門法的劃分。不同學者會認為,各類別法律的研究者對其他類別法律外行,這是法律研究的隔閡,從而導致了對家庭暴力的認識上的隔閡。其實這種有隔閡的說法是過時的,因為反家庭暴力本來不是新的,上個世紀60年代以來逐漸出現,早已突破了傳統法律劃分的界線。如果按傳統法律劃分界線,研究婚姻法的只能早婚姻法領域關注家庭暴力,研究行政法的就只能在行政法領域研究家庭暴力,各自領域研究分散反家庭暴力,無法制定綜合的法律,就無法發揮法律力量保護受害者。應該把這些力量綜合起來,打破法律類別隔閡,制定統一法典。

  家庭暴力情況處理復雜,在既不構成犯罪又達不到離婚時,涉及到行政干預,比如治安拘留,這是行政法方面問題;如果調解離婚,就是婚姻法問題;施暴過度涉及犯罪就是刑法問題。這導致無法確定哪個部門為主來介入相關程序保護。反家庭暴力既要有實體法,也要有程序法,沒有程序法的配合實體法的條款就無法運行。受害者尋求幫助,但無法明確應該尋求哪個機構,如何解決?如果相關機構沒有實施幫助,不作為現象的評判如何界定?這些都是必須由程序法規定。在實體法中的行政法、民事法、刑法取綜合性的規定,比較復雜,很難通過單行的某些條款做出規定,因為很難解決問題。這就需要出臺綜合性的國家法、程序法來規定。

  

  夫妻吵架,掀桌砸碗,哪些行為屬于家暴?

  

  群體認識差異也亟需國家層面立法。中國從法律和公共政策層面明確來反家庭暴力時間比較短,截止目前才經歷二十多年,所以對家庭暴力的認識需要一個逐步提高的過程。無論是公共決策者還是普通人,都需要逐步提高。按照當代人權的觀念和法治觀念來理解,什么行為是家庭暴力,什么行為是解決家庭暴力的正常形態,要做一個區分。這種區分就是一個認識家庭暴力的客觀過程。這個過程需要長時間才能得到普通共識。

  家庭暴力是一個比較復雜的問題,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認識。有些人認為家庭矛盾中砸碗掀桌子沒有動手打人并不是家庭暴力。按照當代法治觀念,這當然是暴力了。因為砸碗掀桌子的行為受到了驚嚇,并且恐懼施暴者接下來會不會動手打人。所以像這種正常家庭矛盾的解決,這些行為之間有明顯的分水嶺。這種認識在學術上,經過不斷研討后,有了共識——分水嶺就是有沒有傷害的顧慮。如果砸碗是因為泄憤使當事人受到驚嚇,就是家庭暴力。如果不小心打破碗當事人同樣受到驚嚇,就不是暴力,因為沒有動機。

  這種分水嶺的負面,是傳統觀念“三天不打上房揭瓦”等迂腐過時的價值觀念造成。對于家庭暴力,還有人對夫妻之間的吵架是否屬于家庭暴力存在爭議。這就表明不同群體對家庭暴力的認識有差距,所以在制定國家級的家庭暴力防治法,需要通過不斷討論事件的危害性,逐漸形成一個共識。將什么是暴力,公共權力該如何干預,該干預到什么程度,這些都需要明確。

  

  反家暴,說出來!

  

  反家庭暴力和反性騷擾是一樣的,在家庭暴力行為出現的時候,要明確表明態度。如果不表明,騷擾者可能抓住受害人的弱點,認為不敢聲張,繼續實施侵害。反家庭暴力也是一樣,在第一次出現或者有可能出現時,一定要亮明態度,給對方警醒,這樣可能犯罪,可以在一定程度減少家庭暴力發生。

  在遭遇家庭暴力后,受害者沒有能力解決和防止再次暴力發生,一定要尋求外界的幫助。比如報警,至少應該向親朋好友述說,怎么樣解決。最有效的方法是向警察尋求幫助、向基層自治組織尋求幫助,這些機構有義務和責任出來調解勸告。同時也會給施暴者一定的壓力。

  對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來說,最不應該的是自暴自棄。外界有能力幫助受害者的個人和機構很多,千萬不要采取一些自傷,傷害自己和家人的行為來達到報復對方的目的,這些是不可取的,不是一個正常解決問題的選項。當然,必要的正當防衛是可取的。一定要維護自己的權益。作為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權益一當受損,就要通過合法途徑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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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網記者 陳城采訪整理)

責任編輯:陳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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