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第四屆文化財產返還國際專家會議”在甘肅閉幕。會議期間,百余位來自聯合國相關機構的代表與15個國家政府相關機構負責人和學者齊聚一堂,聚焦“被盜出境的考古類文物的保護與返還”,并研討通過了《關于保護和返還非法出境的被盜掘文化財產的敦煌宣言》(以下簡稱《敦煌宣言》)。同時,這也是中國首次主導制定文物返還領域國際性規則。當前我國文物追索的現狀怎樣?此次《敦煌宣言》的出臺,又將為長期飽受文物流失之困的中國帶來怎樣的生機?對此,光明網記者采訪到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副院長,同時也是該宣言的起草人之一霍政欣教授,請他從一個親歷者的角度,為我們對《敦煌宣言》進行詳細解讀。以下為文字實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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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政府層面的外交途徑是文物追索中的最重要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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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國際通用的文物追索主要外交、司法和民間三種途徑,它們所扮演的角色各有特點。從外交途徑來看,它主要存在于兩國政府之間,是一種政府層面的返還形式。以中國和美國為例,兩國都是《1970年公約》締約國之一,并締結了雙邊協議。基于這一關系,若美國政府發現有中國的被盜文物流入美國,違反了兩國共同締結的國際公約和雙邊協議,這時就需要兩國政府通過外交途徑,將被盜文物返還中國。司法途徑適用情況主要是我國文物流入國外,但當前文物的持有人卻非國家政府,而是在私人手中,或歸屬一些私立性質的博物館所有。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可以通過向所在國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實現對流失文物的追索。
而民間途徑則主要體現為兩方面。一方面,在愛國情懷和保護文物意識的感召下,一些有識之士會將收集到的流失文物無償捐贈給國家,或通過購買等手段,促使文物回歸祖國。另一方面則主要表現為,來自民間的輿論聲援,可形成一種精神上的強大助推力,對于政府追索流失海外的文物起到道義上的支持作用。
在追索流失文物的過程中,這三種途徑的作用各有千秋,缺一不可。其中,外交途徑基于高層政府往來,當之無愧居于最重中之重的地位,而司法途徑的重要性也同樣不可或缺。這是因為,我國流入外國的文物,既有可能被政府所扣押,也有可能落入私人之手。相較之下,民間途徑作為對這二者的補充,雖然也可發揮一定輔助作用,但它自身存在的局限性同樣不可否認。這主要體現在兩點。首先,中國法律規定,我國文物屬于國有,因此,只有國家才可以通過外交、司法途徑提出追索文物的主張。而民間并非文物所有人,所以若作為主體提起追索請求,可能在性質上并不十分恰當。其次,中國當事方參與國際拍賣,可能導致國際流失文物的價格被推高,短短幾年內飆升數倍的情況也時有發生,這無疑會給我國帶來沉重的財政負擔。同時也會在客觀上給國際社會造成一種現象,釋放一種信號,即中國對流失海外文物的合法性予以確認。
由于這些負面效果日益凸顯,近幾年來,對于愛國人士在國際市場上購買、或參與競拍國際流失文物的行為,政府開始調整過去采取的支持態度,轉變為更鼓勵民間在道義、輿論上對追索文物采取積極措施,當涉及具體問題、實際效果時,最終仍需依靠政府層面加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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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外因交困,中國文物追索阻礙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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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以來,作為飽受文物流失之困的國家,我國在追索流失文物方面始終不遺余力,然而受主客觀兩方面因素的制約,當前追索現狀依舊阻礙重重,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其一是現存國際公約的缺陷依然比較明顯。例如我們現在經常提到的1970年公約。事實上,如今這一公約已擁有127個成員國,其影響范圍之廣、影響力之大是毋庸置疑的。然而,該公約對于文物追索設置的條件卻過于苛刻,因而適用范圍較為有限,無法在更廣泛的層面發揮積極意義。而另一項公約則是由羅馬統一司法協會于1995年制定的公約,相比于1970年公約,由于該公約從原則上支持對被盜文物的返還,因而對文物流出國更為有利。但令人惋惜的是,截至今日,該公約的成員國數目也僅有35個,且絕大多數成員國為類似中國、希臘這樣的文物流出國,而英、美、法等文物流入國,則均出于自身的利益考量,拒絕加入公約。這就致使該公約雖然具有科學合理的規劃構想,但最終成為被束之高閣的一紙空文。
除此之外,國際公約中存在的一項基本原則,“公約無溯及力”,也成為我國文物追索道路上的又一屏障。它的解釋是,這些國際公約均不適用于歷史上我國被盜或被劫掠文物的返還。綜合這兩點,我們認為現行國際公約仍存在著制約文物追索的有限性。
其二,中國流失文物跨越歷史長久,涉獵數量龐大,涵蓋情況也紛繁復雜,而我國目前卻沒有任何一個機構,能夠對中國文物具體流失情況、以及當前它所處的情況和狀態做出權威統計。如果我們對究竟哪些文物流出、又現存于何地何處都無從知曉,那么追索這些文物的難度就可想而知了。
其三,我國目前在文物追索領域的理論研究及人才隊伍依然較為薄弱,這也導致政府在追索文物的過程中,缺少后方專業的理論支撐和有力的智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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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宣言》憑借三大亮點打破以往文物追索的苛刻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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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敦煌宣言》之所以備受矚目,主要原因是它具備“三大亮點”,力圖打破以往國際公約對文物追索的重重壁壘,探求更趨于科學合理的文物追索原則。
第一,此次《敦煌宣言》寬泛地解釋“文物清冊”這一術語,希望借此突破現有國際公約對追索文物設置的苛刻要件。現行的國際公約,尤其是1970年由世界教科文組織制定的國際公約,對于文物原屬國追索文物設置了較高的門檻、較嚴苛的條件,集中表現在其中的一條規定,即我國若要追索一件原本屬于我國的文物,則必須保證該文物已經列入我國的文物清冊,只有滿足這一條件,對此文物的追索方可進行。
之所以這一規定會對追索文物構成極大障礙,究其原因,就在于當代中國流失的文物絕大多數屬埋藏于地下的考古類文物,而非陳列博物館的館藏類文物。由于地下考古類文物大多地處偏遠,處于有待發掘甚至尚未發現的狀態,根本不可能被收錄進文物清冊當中。而保藏于博物館中的文物,又憑借嚴謹的安保和縝密的看護,遺失被盜的現象鮮少發生。也就是說,占據當前我國遺失文物中大部分的考古類文物,卻因無法滿足國際公約對考古類文物所設置的,必須納入考古清冊的要件,在被追索的環節中面臨極為不利的法律障礙。因此,此次《敦煌宣言》呼吁各國通過分類法,借助一些客觀的考古類參考標準對“文物清冊”進行寬泛解讀,從而擴大國際公約的適用范圍。這樣一來,我國今后便可實現對某一類文物,如秦時期文物,所具備的共性和特有屬性進行類別化描述,進而納入文物清冊。一旦某一國家出現的被盜文物,完全符合我國對此類文物的描述,則可主張此類文物已存在于我國文物清冊之中,要求該國依據國際條約予以返還。
第二,《敦煌宣言》鼓勵各國采納文物專家及科學鑒定報告,支持文物原屬國的追索請求。我國當前在追索文物,尤其是考古類文物的過程中,對許多文物失竊的細節并不清楚。比方說,如果在國際市場上發現一件文物,根據文物考古相關知識,我們可以確鑿無疑地斷定,它便出自我國的某一時代、某個地區,但關于它何時失竊、以何種方式流失海外等信息卻無從知曉,而各國民事訴訟法又存在一項基本原則,即“誰主張誰舉證”,而這也就為我國追索該文物構成證據上的障礙。而《敦煌宣言》的突破之處就在于,即便原屬國無法掌握考古類文物被盜或流失的直接證據,但如果權威專家可以出具相關文件,證明某一文物只有在中國某地才可能出土,則鼓勵各國法院將此類權威專家報告或科學鑒定報告采納為證據,從而支持文物原屬國的追索請求,突破各國民事訴訟法設置的舉證障礙。
第三,對于具有突出歷史、考古或文化價值的文物,《敦煌宣言》還提出,即使超過文物返還的訴訟時效,各國也應當對文物原屬國的追索請求予以支持。要理解這項內容,首先需要知曉,當前在實踐中,中國流失文物的追索工作還面臨一項法律障礙,即各國法律中普遍存在的訴訟時效制度。盡管訴訟時效的具體年限各國規定不盡相同,但總之時間不會很長。這就造成一些情況下,我們分明可以認定某些文物是中國的被盜文物,并且能夠提出確鑿直接的證據,證明它們于何時何地被盜,以及如何出境,然而我們提出的請求卻超過了所在國規定的訴訟時效,那么,即便文物貿易國同樣也認定文物源自中國,但仍會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拒絕我們的追索請求。而此次《敦煌宣言》則創造性地提出倡議,針對一些舉足輕重的、于文物流出國而言意義非凡的珍貴文物,各文物流失的目的國能夠突破其國內法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以支持對此類文物的追索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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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宣言》有利于“一體兩翼”的文物追索與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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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的重要性是有目共睹的。對于中國人民、中華民族而言,中國何以被稱之為歷史悠久的文明古國,中華民族是如何產生和崛起,璀璨的中華文明是如何在歷史的沉淀和淬煉后大放異彩,華夏兒女的民族身份又是如何在千錘百煉中尋求發展之路,這些最終都將取決于對文物的保護和研究,在跳動歷史脈搏、鐫刻文明印記的寶貴文物中找到答案。特別對于中國這樣一個民族,由于我國近代經歷了艱苦卓絕的屈辱史和不屈不饒的抗爭歷程,大量珍貴的文物慘遭洗劫,因此時至今日,當我國已然擺脫了曾經的壓迫和屈辱,向世界詮釋一個富強、民主、文明強國的嶄新形象時,那些曾經被劫掠文物的命運,就更牽動著飽經風雨的中國人深厚的歸屬意識和民族情懷。我想,文物對一個民族而言,是認知自己歷史的一種符號,更是支撐這個民族自立于當代世界民族之林的一個重要標志。
從全人類來看,文物則是認識整個人類文明史的一筆重要物質財富,正如美國著名歷史學家克拉克所言,“文物是一面巨鏡,以之為鑒,人類方可窺見自身之堂奧。”因此可以說,對于一個民族,一個國家,乃至整個人類而言,文物都在回溯歷史軌跡,把握當前脈絡,同時展望未來發展的過程中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此次《敦煌宣言》的出臺,對中國無疑具有積極意義。中國首次主導該領域國際文件的制定,勢必會對中國未來追索文物提供強有力的法令及輿論支持。而在文物傳承方面,文物追索和文物保護的關系可以用“一體兩翼”來形容。也就是說,假如我們所有流失的文物均可如數追回,必將有效遏制文物盜竊者的囂張氣焰,文物犯罪的沖動也會大大減少。所以,《敦煌宣言》的出臺,在直接造福于文物追索的同時,也將進一步對文物保護產生積極影響,最終,會對中國普通民眾了解歷史、認知文化、營造自覺保護文化的思想風氣、提升全民族的文物保護意識產生重要的推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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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網記者張心怡采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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