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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能是工具性價值

  本期光明網理論學術動態導讀關注領導干部做學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模范、核心價值觀、國家治理現代化、市縣長權力高度集中、鄉紳階層、重大公共決策責任追究等話題,歡迎網友踴躍參與討論。

  【劉云山:領導干部要帶頭樹立和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法治精神】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書記處書記、中央黨校校長劉云山2014年11月14日在中央黨校2014年秋季學期第二批進修班開學典禮上的講話指出,法治理念、法治精神是法治的靈魂,涉及法治的根本性質,涉及法治建設走什么道路、把握什么原則、朝著什么方向前進等基本問題。領導干部做學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模范,首先要牢固樹立和帶頭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法治精神,在事關根本的重大問題上保持清醒認識。一是增強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自覺性堅定性。二是增強在黨的領導下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自覺性堅定性。三是增強法治建設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護人民的自覺性堅定性。四是增強堅持憲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自覺性堅定性。五是增強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的自覺性堅定性。

  摘編自《學習時報》

  【韓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能是工具性價值】

  北京外國語大學教授韓震認為,社會主義的核心價值觀必須是社會主義社會真正目標性、理念性的價值,而不能是工具性、手段性的價值。首先,所有的價值觀都是生活在不同歷史階段上的人們的價值取向或價值愿望,必定反映著社會歷史發展不同階段的特征,所有的價值觀都具有歷史性。其次,許多價值觀念盡管有相同的概念術語,但在不同的地方和不同的歷史階段對其內涵的規定和理解也是大相徑庭的。第三,真正具有世界歷史意義的核心價值觀不是超歷史的,而是適應時代需要的呼聲,是引導歷史前進的旗幟。第四,不能因為核心價值觀具有歷史性而否認其具有普遍的世界歷史意義,恰恰是這些價值觀反映了歷史和時代問題,是在社會歷史之中的,因而也發生了歷史性的作用。

  摘編自《北京日報》

  【楊雪冬:國家治理現代化的核心就是制度與人的現代化】

  中央編譯局世界發展戰略研究部副主任、“全球治理與發展研究中心”執行主任楊雪冬在“國家治理理論與問題”研討會上發言指出,國家治理現代化的主體不僅有黨和政府,還包括社會各方。國家治理現代化的核心就是制度現代化與人的現代化。因此有人亦稱之“第五個現代化”。

  國家治理體系和能力的現代化是一個長期的系統工程,也需要確定階段性任務,明確工作重點。當前以及未來相當長一段時間,應該加快推進執政黨以及政府治理的現代化,選擇社會治理領域作為突破口。這種選擇既取決于執政黨以及政府在中國制度體系中的核心地位,也遵循了中國改革回歸到社會主導正常的邏輯。要推進執政黨以及政府治理的現代化,就要將民主法治精神切實地貫徹到執政黨和政府的思維和行動中。而推動社會治理的現代化,則要將充滿活力的社會力量有機地整合到國家治理體系之中,通過社會自治能力的提高,為國家治理能力的現代化奠定堅實的基礎。

  摘編自《中國青年報》

  【湯建軍:市縣委書記的權力高度集中根源在集權授權的體制機制】

  湖南省社科聯副主席、研究員湯建軍指出,權力本身具有天然的擴張性和腐蝕性。如果不能對權力運行邊界清晰界定,必然會導致權力越界運行,從而誘發集權攬權、濫用權力現象。市縣委書記的權力高度集中,這是對其監督難以到位的根本原因。其權力高度集中,根源在集權授權的體制機制。一方面,市縣委書記的任免往往實際掌握在上級書記手中;另一方面,市縣委書記居于市縣執政權力的中心,集財權事權人權于一身。

  一是權力不能越過授權邊界。市縣委書記行使的權力既不能超越黨章所規定,也不能超越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二是重點處理好八對關系。上級組織授權時,一定要設計制度,讓市縣委書記能夠處理公共權力與公民權利、黨規與國法、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執政與市場、執政與立法、執政與司法、對上負責與對下負責、自我約束與外部監督等八大關系,解決好權力界限清晰這個大問題。三是分解市縣委書記的權力。當前,市縣委書記最大的權力就是用人權。可以說,其一切權力都是由此派生或者緊密相連。所以,從制度層面規范和限制書記的“用人權”是重點。科學規范和監督市縣委書記用人行為的關鍵就是要完善選人用人制度、健全選用干部機制,實現由“人選人”向“制度選人”的根本轉變,做到既實現組織意圖,又符合群眾意愿。

  作者:《人民論壇》

  【王先明:鄉紳擁有基層社會賦予的“天然”權威】

  南開大學歷史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王先明撰文指出,各級官府是封建國家機器的組成部分,地方官代表皇權宰治屬民,各地興革大事或地方公務本是官府應盡職責,卻反而由“紳士把持政務”。在傳統時代的社會結構中,在官、紳、民三種社會力量中,鄉紳階層是官與民之間發生聯系的中介:“惟地方之事,官不得紳協助,則勸戒徒勞,紳不得官提倡,則愚迷弗信。”

  鄉紳是相對獨立于官吏體系之外的非正式權力。地方官可以任免和指使區長(鎮長)、村長,卻不能直接行使權力于鄉紳。地方上這些有名望的鄉紳在很大程度上是制約官權在鄉土社會行使的力量;縣官到任后首先要去拜訪鄉紳,以便與他們建立融洽的關系,獲得他們的認可和支持。鄉紳并不像官員那樣擁有欽命的權力,卻擁有基層社會賦予的“天然”權威。在實際生活中,權力擁有者和行使者常常發生分離,皇權并不能直接深入到鄉村社區。一個屬于朝廷命官的知縣,要順利地完成屬下的各項公務,重要的依靠力量就是鄉紳。作為鄉土社會一個重要的社會文化權威階層,地方官必須與鄉紳合作,這是“知縣們在當地得以順利履任的一個極為主要的因素”。

  摘編自《北京日報》

  【劉召:重大公共決策責任追究中的“多只手難題”】

  劉召撰文指出,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要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這對保證我國重大公共決策的科學化、理性化與法治化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論及重大公共決策的責任追究問題,有一個前提不可回避,那就是責任認定。相關實踐表明,重大公共決策的責任認定是一個復雜且充滿挑戰的任務。西方國家在實踐中通常從兩個層面對公共決策責任進行分解。

  第一個層面是根據責任的來源確定責任性質,即確定“何種責任”。根據責任來源不同,公共決策責任一般可劃分為四種類型:一是政治責任;而是行政責任;三是法律責任;四是專業責任。第二個層面是根據責任主體構成確定問責策略,即確定“是誰”“怎么樣”。在重大公共決策過程中,有四種常見的責任主體類型,由此也形成了四種不同的問責策略。一是法人問責;二是分層問責;三是連帶問責;四是個體問責。總的看來,不同的問責策略與機制具有不同的應用語境,而且在許多情況下,重大公共決策的責任追究往往也是不同問責機制共同作用的產物。

  摘編自《學習時報》

  (光明網記者蔣正翔整理)

韓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能是工具性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