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制網輿情監測中心統計,以2015年1月至5月媒體曝光的40余起校園暴力為例,從多角度對校園暴力進行統計分析,四成暴力事件有初中生參與,同性別暴力占比超八成。針對近期頻繁發生的校園暴力事件,中央政法委宣教室副主任陳里在接受采訪時稱,“建議刑事責任年齡應該提前,現在的孩子12、14歲什么都知道。”面對校園暴力事件,我們還有哪些法律漏洞亟待彌補?我們是否應將刑事責任年齡提前?為此,光明網記者采訪了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研究所研究員、人權研究中心副主任柳華文,請他做相關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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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對14歲以下兒童的違法犯罪行為也應有一定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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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暴力是一個社會問題,是全世界、不管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都存在的問題。它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有社會的原因,家庭的原因,還有青少年的心理原因。美國曾經做過一項研究,結果表明很多學生認為,校園暴力可以增加自己的知名度和在學生之中的地位。
在我國,建議刑事責任年齡提前,是多年以前就有人提出過的觀點。除了校園暴力外,還有青少年違法犯罪突出的原因。近些年來,許多地方都很重視此類問題,有些地方青少年違法犯罪案件有所下降,有的則相反。但整體而言,青少年兒童犯罪仍是一些地方犯罪的重要的組成部分。在云南有一個自治州,兩三年當中的惡性案件都是由青少年犯下的。
一直以來,我們把刑事責任的承擔看得過重,認為一旦承擔刑事責任就意味著對一個人的否定,有嚴重的后果。因此,我們一直傾向于認為懲罰并非應對犯罪的一種有效手段,14歲以下的兒童要以關愛為主。其實刑事責任就是對一個人行為負責任的方式。對于18歲以下的少年兒童來說,我們可以采取封存犯罪記錄的前科消滅制度,不讓被司法機關處于刑罰的孩子帶上污點生活,希望他可以改過自新。因此,對待青少年可以有一些特殊的方式,但是責任還是要負的。如果14歲以前不負任何刑事責任,這對預防和懲罰未成年人實施的一些嚴重危害他人和社會的行為是不利的。
我們不能說其他國家,比如近來大家熱議的美國,對包括青少年在內的嚴刑峻罰完全科學正確,但是給我們一個啟示就是,我們的法律是要有底線的,對于兒童也應該提出要求。應根據兒童身心發展的程度,判斷其行為,并使其負相當程度的責任。在具體做法上,我們的目標不是像其他國家那樣,要對校園暴力采取多么嚴重的處罰,但是在立法精神上,我們是可以借鑒以改進國內立法。對于青少年惡性的、非常嚴重的犯罪或者是不負責任的行為,應該進行法律上的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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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有配套規定幫助違法犯罪的青少年重回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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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當中,我們在處理一些青少年違法犯罪的過程中,可能會有很多的困難。比如說,執法人員有一些顧慮,認為如果把青少年投入到監管場所中服刑,就毀了他的前途。對于輕微違法青少年怎么處理,現在這一工作環節是比較薄弱的。所以能夠不追究的、不關的就不追究、不關、息事寧人了。目前我國能夠關押未成年人的場所也是有限的。最后,往往只能交給相關教育部門處理。
因此,應加強相關的立法,包括在刑法上考慮刑事責任人的年齡的重新定義和細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刑事責任人的年齡,但是降低之后更要有一些配套規定,促使違法犯罪的青少年能夠金盆洗手,重歸社會。
《刑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義務教育法》等法律本身都有較為籠統的一面,許多規定還不夠具體。法律可以規定相關的刑事責任,關鍵的是怎么樣來實施處罰,應加強法律實施方面的配套規定和機制性好安排。比如說,刑事責任人羈押在哪里,是否可以通過社區矯正來實施刑罰。
在實踐中,對于那些有嚴重不良行為,不能在正常學校里學習的青少年,我們之前是有工讀學校這樣的特殊教育機構的,但是家長和孩子都不喜歡,也沒有發揮相應的作用。這樣的部門和機構目前呈現萎縮的狀況,很多地方已經沒有了。因此,那些觸法的青少年沒有及時得到矯正,有可能隨著年齡的增加越學越壞,產生越來越嚴重的違法犯罪。如果這時再來抓、再來嚴重處理都已經晚了,應該在他前幾次違法犯罪的時候,有及時的對待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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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視對校園暴力受害人的事后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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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暴力是一種惡性的、嚴重的行為,如果對這樣的行為不從法律上、特別是刑法上處理,這對社會、對受害人、對違法犯罪的本人來說都是不妥的。對受害人要有一個交代;社會的安全要有法律的保障;對犯罪的本人來說,如果不及時制止,對其進行教育,有可能會走的更遠。因此需要加強立法,并保障法律的實施。
對于校園暴力,這不僅僅是刑法的問題,也是一個社會法的問題。 除了追究違法犯罪的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和其他法律之外,還要考慮對受害人的保護。案件已經發生了,不僅僅是要制止、抓捕觸法的青少年,對于受害人來說,我們應該有一些制度上的安排,比如說必要時提供心理輔導幫助,促進其身心康復,讓他們能夠重新恢復正常的生活。
歸結起來就是,立法要變,法律的實施要加強;除了關注違法犯罪的兒童以外,還要關注受害人。同時,學校家庭要密切聯手,建立機制,預防和就對校園暴力;這個過程中,還可以傾聽青少年的聲音,發揮他們自身的建設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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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網記者王營采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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