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數據統計,在我國,24.7%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近10%的故意殺人案件涉及家庭暴力,婦女、兒童和老人等弱勢人群是家暴主要受害者,家暴犯罪數量呈逐年上升勢態。
在此背景下,我國首部《反家庭暴力法》(簡稱《反家暴法》)于2015年12月27日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并將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光明網記者對此采訪了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楊立新教授、北京師范大學心理學院院長許燕教授、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邵明教授三位專家,解讀《反家暴法》亮點與執行瓶頸。從法學和心理學角度解讀家暴現象和弱勢群體保護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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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法】“精神家暴”入法是亮點也是難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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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邵明認為,暴力法的出臺是一種進步,在物質貧乏的年代人們追求物質,在物質豐富的年代人們追求的是一種精神,現在社會發展,人們也追求精神上的一種自由、精神上的一個公平對待,這個規定體現了一種進步。
但同時,這條規定也是立法上的一個漏洞。因為它沒有在立法上明確去規定謾罵、恐嚇這種方式構成要件是什么,那么可能在生活中會造成一種泛化,出現人人自危的狀況。沒有一個明確的要件,這是立法上的不足,而不足的原因來自于不好證明、不好收集證據。因為涉及到家庭的案件、糾紛是較難取證的,而謾罵這種方式更是增加了證明的難度。
對于這種情況,一定要與正常的爭吵、辯論區分開來。因此,“反家暴法”要更加嚴格界定“精神家暴”,主要體現在:第一,主觀上的故意。即故意要通過這種方式讓對方精神上受到損害,使對方不舒服或是痛苦。第二,客觀上的表現。就是經常性的謾罵、具有一定持續性的過程。第三,這種謾罵給受害方造成一定的損失或是受到一定的精神上的損害。簡而言之,對經常性的謾罵和恐嚇這種方式一定要從嚴把握,不然可能會造成人人自危,后果極其嚴重。
這條規定是有意義的,但是問題的關鍵是把它具體細化,同時還要嚴格把握。因此,法官在遇到這樣案件的時候要特別小心,一定要慎重對待。
北京師范大學心理學院院長許燕認為,女性的“精神家暴”實際上是對對方情感上的一種冷漠、拒絕身體接觸以及不履行妻子職責等。精神家暴判定相對來講不是特別的清晰,不像身體的施暴那么容易界定。所謂“冷暴力”情緒上的這種冷漠程度以及冷漠期都不好明確。“冷暴力”在界定上要慎重和清晰,否則,一旦妻子不服從于丈夫,就視為冷暴力,這是完全沒有必要的。此外,現在我們普遍的層次都較高,一般不用這種謾罵的精神家暴,多數會是一種情感的冷漠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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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弱勢群體如何免受“二次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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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楊立新教授認為,特殊人群在受到家暴后續的生活和保障問題是最難解決的。如果采取了各種法定措施,家暴的加害人仍然繼續實行家暴,受害人可以采取幾個辦法:第一,庇護場所或者庇護中心要真正起到作用,將更多的需要庇護的特殊人群進行保護。第二,更好地利用撤銷監護資格、民政部門作為監護人,對特殊人群進行監護。總之,國家和政府應當更好地擔負起責任,保護弱者。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撥出資金,建設好庇護中心和庇護場所,真正起到庇護家暴受害人的作用。
邵明教授表示,臨時庇護只能起到臨時性的救護,“弱勢群體”尤其是兒童,最終還是要回歸到家庭中去,在這個過程中可以通過庇護所,可以借鑒美國等其它先進國家的一些做法,如,建立一個寄宿學校,把孩子暫養到里面與實施家暴的人長時間的分離。
許燕教授指出,家暴是心理病態的一種反應,一般需要治療,但是治療的長期愈后效果不好,所以會有反復性。因此,不利于孩子成長的環境,一定要進行隔離。施暴的父母如果沒有治療徹底,絕不能把孩子再交付給他們培養,可以交給一些專門的機構或是一些親屬照顧,要脫離開施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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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點】“家丑”不外揚,清官也難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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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立新教授認為,反家暴法是一部好法,但關鍵在于落實。該法將反家暴的責任,落實到各級人民政府和各個機關團體單位街道等等,全面貫徹落實。現在的問題是:第一,家暴的受害人都是在家庭中,受害人通常還要維持家庭關系,一般不愿意張揚;第二,多數人將家庭暴力看作家庭自己的事情,別人不好插手;第三,有關單位更是對家庭暴力看作個人的事情,與單位無關,特別是實施家暴的人的單位;第四,職能部門以及人民政府“抓大放小”,只管大事,家暴等小事多不關心。因此,反家暴法要加強宣傳,讓人人都知道這個法律,以及實施家暴的責任,不盡職責的責任。如果對反家暴法能夠像酒駕入刑的法律那樣嚴格落實,就會極有效果,但是這恐怕做不到。
邵明教授表示,“反擊家暴法”最明顯的困難包括:第一,主觀認識方面的難點。傳統觀念上,打罵孩子屬于家常事,還有就是在較偏遠的地方如何進行宣傳是難點。第二,在立法方面還要完善。國家對于弱勢群體的保護,從實體法即一般法,如社會保障法、侵權責任法、行政法(治安處罰法等)、刑法,還有些特殊法,如弱勢群體保護、未成年人保護法、殘疾人保護法、老年人保護法、婦女權益保障法,這些法律如何才能與反家暴法相互統籌起來,這是立法上需要思考的。如果有漏洞或是相互矛盾會給以后的執法帶來諸多問題。例如獲得救助金的程序比較復雜,是否能在立法中規定,對待特殊群體可以采取特殊簡潔的程序來解決問題等。整個工程不單是一個“反家暴法”就能解決的問題,它是一個系統工程。弱勢群體在受到侵害后,國家需要提供經費保障的,因此,要給予積極的財政投入和支持。其次,也可以考慮社會救助、社會保險的方式。例如參加人身傷害保險等,可以社會保障制度層面來進行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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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言】“反家暴”過程中社區不可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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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燕教授指出,光靠醫生是不行的,更多是要靠社區。當家暴爆發初時,其控制是很容易的,一般會有哭鬧或大叫傳出,周圍的人會很容易了解,從社區的角度去預防會更有效。社區的服務要增加一項心理服務,這個非常重要。現在也都在做,社區往往會請專業的人士進入社區講座,進行知識普及。
邵明教授也表示社區工作是很重要的。我國的社區工作應該要特別加強,因為社區不僅存在常住人口,還有流動人口。流動人口怎么去保護,這仍是個空白的問題。國家要盡可能的加強社區檢查,是否建立最基本的社區工作法、怎樣完善社區等一系列問題都需要進一步解決。應努力把社區工作上升到一個高度,一方面要加強立法宣傳,另一方面要提高待遇。在社區人員配備上,可以是正式工作人員,也可以聘用一些離退休人員或是德高望重的人,還可以是志愿者,如大學生等,大致可以有這三種人員組成。這樣可以更有效地解決反家暴法中出現的問題。總之,不僅要強調政府職責,也要強調社區工作,通過反家暴法可以把社區工作再繼續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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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網記者 宋文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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