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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劉璞(西北政法大學行政法學院教授、教育立法研究基地執行主任)
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下,國際競爭日趨體現為人才競爭、教育競爭和創新生態的競爭。教育強國建設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中國式現代化進程中具有戰略性地位。法治保障是教育強國建設的必由之路。以教育法典為核心,在現有教育法律制度下完善教育單行法、健全教育法律體系是教育強國建設的重要制度引擎。
第一,明確教育法典的價值取向和屬性。
編纂教育法典需要體系化整合現有教育法律制度,構建系統完備、科學規范、運行有效的規范體系。首先,以《憲法》為依據,定位教育法典的價值取向。我國《憲法》第19條、第24條、第46條均有關于教育的規定,包括國家教育制度、國家教育基本國策、公民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編纂教育法典應以《憲法》為依據,明確黨對教育的領導,堅持國家主導的社會主義辦學方向,既要體現教育的政治屬性、戰略屬性,也要體現教育的人民屬性。要回應人民群眾對公平優質教育的期盼,實現“人的全面發展”與“教育強國建設”的價值平衡。其次,根據教育法典的屬性確定法典內容。教育法律關系既涉及基于教育教學管理職責形成的行政法律關系,也包含個人與教育服務機構之間、民辦學校財務相關等民事法律關系,公法、私法要素相互依存。編纂教育法典需要適度跳出傳統的公私法二分模式,在尊重教育規律的基礎上,通過科學的立法技術,構建綜合性規范體系,實現各類法律規范的自洽與融合。最后,現有教育法律制度難以全部納入法典,為保持邏輯自洽應適度法典化,保持法典與單行法并存的格局。為維護法典的穩定性和安定性,不宜對具體制度作過于詳細的規定,對于人工智能等新興教育問題可作原則性規定,通過授權立法條款給教育單行法留足空間,以應對未來教育變革。
第二,建立專門教材管理法律制度。
“教材建設是國家事權”,教材體現國家意志,是學校教育教學的基本依據、育人育才的重要依托。我國已制定《中小學教材管理辦法》《職業院校教材管理辦法》《普通高等學校教材管理辦法》《學校選用境外教材管理辦法》,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出臺了實施細則,但“毒教材”和丑化我國國家形象等亂象仍時有發生,亟待建立專門的教材管理法律制度。具體制度包括:建立國家、地方、學校分級分類管理體制;強化對中小學“三科教材”、高校馬工程教材等涉及國家意識形態、國家主權、國家安全、民族、宗教等教材的管理;構建涵蓋教材編寫、修訂、審核、出版、印刷、發行、選用、評估等環節的管理制度,明確主體責任、工作程序和標準要求,確保教材建設的全流程規范化管理;構建事前預防、依法監管、違法行為依法懲處的責任體系;數字教材新形態的相關規定;等等。
第三,建立數字教育法律制度。
當前,以人工智能、大數據、區塊鏈等為代表的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正引發教育領域的系統性重塑,推動教育組織形態、教學模式創新、評價機制等發生根本性變革。在數字化浪潮席卷全球教育的時代背景下,數字教育法律制度肩負著引領教育數字化轉型、構建未來教育治理新格局的歷史使命。對此,要積極應對社會變革,推動教育范式從傳統物理空間向數字空間的系統化轉型,將“推進教育數字化”作為目的,明確“數字教育公平”“技術賦能教育”等核心價值理念;要總結實踐經驗,明確數字教育范圍,理清數字教育與其他教育形式的關系,確立其法律地位;要通過具體條款落實公民權益,增強教育的公平性與可及性。面對技術賦能與風險規制的雙重挑戰,一方面應鼓勵人工智能、大數據等新技術在教育場景中的合理應用,另一方面要建立嚴格的技術應用邊界和監管制度,完善教育數據分類分級保護制度,建立算法公平性審查機制,以技術賦能教育高質量發展,為公民在全生命周期的終身學習權益提供保障。
第四,建立英才教育法律制度。
當前,世界各國圍繞高端人才的競爭日趨激烈,美國通過《國防授權法案》強化STEM領域人才培養,韓國通過《英才教育振興法》建立英才連貫培養體系。為實現教育強國目標,我國需要立法激活拔尖創新人才培養制度,將教育資源配置與國家戰略需求深度耦合。目前,我國已啟動“英才教育計劃”,青少年拔尖創新人才培養已成為一項國家戰略。然而,現有基礎教育體系中的培養機制與英才發現機制之間存在矛盾,對因材施教、超常兒童成長路徑等缺乏專門制度保障,尚未形成從識別、安置到培養的完整制度。制度缺位使教育實踐中常以“補短式公平”取代“揚長式發展”,創新人才的潛能未得到充分釋放。國家應統籌推進英才教育法律制度,從基礎教育到高等教育一體化設計制度,明確英才的概念和標準、英才的選拔、培養、保障及其與普通教育的銜接機制,推動我國創新人才培養工作,為中國式現代化建設提供強有力的人才支撐。
第五,完善中外合作辦學法律制度。
提升教育國際化水平,是彰顯國家軟實力與制度自信的重要途徑。要進一步擴大教育對外開放,通過教育領域“引進來”和“走出去”雙輪驅動增強國家經濟文化實力。我國現有的《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及其實施辦法在行政管理理念、行政審批制度、教育監管機制上,并不完全符合時代發展需求。完善中外合作法律制度,首先在“引進來”制度方面要減少事前行政許可,強化事后行政監管,落實行政領域的“放管服”改革要求;要鼓勵世界一流教育資源和創新要素走進來,為我國科技創新能力躍升、高素質人才培養提供強大動能;要保障優質教育資源引進及其與本土教育資源融合,培養具有全球視野和跨文化交流能力的高水平國際化人才;要促進國內教育質量提升,努力使我國成為具有強大影響力的世界文化教育中心。其次,在“走出去”戰略方面,要出臺相關制度激勵中國教育走向世界,尤其是加強與共建“一帶一路”國家的教育合作;要引導國內教育機構“走出去”辦學,通過合作傳播中國制造業的先進技術、教育治理模式和中華文化,為全球教育治理提供中國方案。最后,要進一步完善《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及其實施辦法等法律制度,助力我國打造全球人才匯聚的“強磁場”,培育教育創新發展的“增長極”,建設國際教育治理的“新樞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