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言的自由”不是“造謠的自由”,任何國家都不會允許誹謗他人的“言論自由”。那些批評司法解釋“侵害公民言論自由”的人,抹殺了“自由”和“無序”的區別。司法解釋的公布,正是為公民依法在網上抵御不良言論的侵害筑起了堤壩。
有人將司法解釋第二條的規定理解為“轉發超500就要被抓”,這是對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誤讀。首先,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行為之外,刑法中規定的誹謗罪是自訴罪,只有被誹謗人親自向人民法院控告的才能受理,否則司法機關不能主動受理。其次,誹謗罪是故意犯罪,在不知情的前提下轉發有關信息,不能以誹謗罪處理。而司法解釋列舉的適用公訴程序的7種情形,更是從操作層面防止了執法權的濫用,有助于消除實踐中執法不規范的行為,是對公民合法權利的保護而非抑制。(內容選摘自《人民日報》)?【詳細】
落實減負不能“一陣風”
清華大學教授崔 剛認為教育觀念的轉變不僅是教育工作者的事,還需要家長理解。許多家長生怕“孩子輸在起跑線上”,他們的觀念不轉變,即使學生在校減負了,也會在社會培訓機構中增負。因此,我們一方面要在課程改革方面下功夫,轉變教師的教育觀念,切實減少小學的學習內容,降低學習要求。另一方面,也要加強科學教育觀念的普及,讓改革舉措得到全社會的理解和支持。
別把刻苦學習與素質教育對立
北京市鐵路第二中學校長張景星表示,對減負的正確理解,應是給孩子創造一個符合其發展規律的成長環境,使他們在教師的正確引領下,全面而個性化地發展,獲得積極進取的心理品質,更好地促進身心健康成長。對現在的學生來說,負擔不僅是課業上的,還包括心理的。所以,對減負的理解不能片面,對負擔的分析要客觀,對減負的實施也不能一刀切。因此,減負絕不是簡單地“不留作業”或“少留作業”,“不考試”或“少考試”,而是加強教育頂層設計和系統合作,從教育教學的定位、思路和方法上統籌規劃,從教師的教學目標和教學能力上加強,唯有如此,才能實現科學減負。(內容選摘自《人民日報》) 【詳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