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光明網理論學術動態導讀關注國企薪酬體制改革、改革與法治關系、科研機構與管理、“兩個二元結構”、傳統文化的精華與糟粕、全面深化改革的四個障礙、人治與法治的文化區別等話題,歡迎網友踴躍參與討論。
【張賀全:國有企業薪酬體制改革要改變“大鍋飯”、“輪流坐莊”現象】
青海省工程咨詢中心主任、高級經濟師、副研究員張賀全認為,在現代薪酬體系中,“大鍋飯”、“輪流坐莊”將成為歷史,每個人的薪資收入都將直接決定于其工作的成果與表現。出于公平、公正的目的,一個設計合理的績效評估措施就顯得尤為重要。第一,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要認真編制考核細則,明確工作的重點方向,量化考核指標,細化考核程序,制定考核方法與考核計劃,確保不遺漏每位員工的表現,也不會模糊評價。第二,在有了指導性的考核標準后,還需要抓好績效考核落實工作。將月度、年度考核與隨機抽查結合起來,在客觀的工作成果統計基礎上,從上級、同級、下級三個層次展開對職工的調研,結合其自身的述職報告,確定對員工績效的評估。第三,績效評估的結果與薪酬的發放應當盡量對應起來,對于一些非量化的、難以確定的績效結果,要在薪酬確定時多方考量,堅持原則,做到有理有據。最后,還要做好績效評估的透明化工作,將薪資確定的原因、結果以文件或郵件的形式發放給被評價的對象,使其明確今后努力的方向與應當避免的行為,改進今后的工作。
摘編自《人民論壇》
【馬一德:改革不能成為一些領導干部漠視法治的借口】
北京市社會科學院研究員、博士生導師馬一德撰文指出,深化改革就需要更大程度地“破”和“變”;與此同時,改革進程又需要有序、穩步地推進,改革的成果也需要規則來維護。法治從本質上說是規則的治理,其突出的特點是“定”。這就需要我們面對和正視法治與改革之間存在的某種“定”與“變”的矛盾。
從主觀因素看,當前,一些領導干部的頭腦中仍存在著這樣的認識誤區,即改革、發展是主要矛盾,只要改革創新、跨越發展,就可以突破法律的規定。甚至還有人提出“改革要上,法律就要讓”,主張“程序無用論”,認為要“超常規”發展,就得突破“條條框框”等。改革是一個不斷試錯的過程,法治的作用,就在于及時糾錯,以防出現全局性、長期性的失誤。如果改革中縱容了“特例”存在,將導致改革難以推進。如果允許法治之下存在“特例”,那么,每個地區有每個地區的利益,每個部門有每個部門的利益,每個人也有自己的私人利益,發展就成了一個含混不清的目標,原本精密的法網就會因此漏洞百出。
摘編自《北京日報》
【魏哲生:科研機構不能成為無政府主義者的樂園】
魏哲生表示,作為政府主辦的科研機構的學者,其學術活動,除了要受國家法律的約束外,還要受到所在科研機構規章制度的約束。第一,這是人類科研活動的傳統,淵源有自而又綿延至今。沒有規矩不能成方圓,這一人類社會最基本的經驗,同樣適合于科研機構。第二,加強科研管理,是現代學術發展的必然要求,是全球化時代的必然趨勢。第三,這是當代中國學術界完成自己時代使命的基本前提。面對極端復雜而又瞬息萬變的當代社會,我們只有將學者凝聚起來,組織起來,萬眾一心攻難克艱,才能肩負起自己的時代使命,為社會的進步貢獻應有的智慧成果。
摘編自《中國社會科學報》
【肖萬、裴林:破解“兩個二元結構”是提高城鎮化水平和質量的根本前提】
中共湖南省委黨校、湖南行政學院決策咨詢中心肖萬、裴林認為,城鄉二元結構本質上是城市居民和農民的權利不平等;城市內部二元結構形成了大量的外來務工人員群體和棚戶區貧困居民。造成“半城鎮化”、“偽城鎮化”的根本原因是制度性壁壘造成的“兩個二元結構”。“兩個二元結構”使得大量進城的人不能全面融入城市,阻礙了城鎮化水平和質量的提高。只有有效破解“兩個二元結構”,才能實現由以“物的發展”為主導向以“人的發展”為主導的新型城鎮化轉型。
摘編自《中國經濟時報》
【葛劍雄:繼承傳統文化,切忌混淆“精華”與“糟粕”】
復旦大學中國歷史地理研究所教授葛劍雄指出,繼承傳統文化,切忌混淆“精華”與“糟粕”。有些人只看到傳統文化中存在的糟粕、它對社會的消極影響,完全采取排斥的態度。無疑,這種觀點是片面的。一種文化能夠長期存在幾千年,必然有它的合理性。只有適應社會,才能夠長期存在。對于合理的部分,直到今天、未來還是有用的,自然沒有必要舍近求遠,舍棄自己文化中的優秀資源,非要從外面引進。引進外來文化,還要面臨“再轉換”的問題,那是不可取的。同時,有些學者則走向了另一個極端,把一些淺顯的學問,甚至一些糟粕的東西,都貼上“國學”的標簽,變身所謂“精華”。比如說《三字經》、《弟子規》,這些不過是古時的呆板課本,雖然人們在解讀時可以“豐富”其中的很多道理,但并不能說明它們今天完全適合我們的少年兒童,甚至成年人。
摘編自《文匯報》
【張卓元:全面深化改革需要破除四個障礙】
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研究員張卓元指出,全面深化改革需要破除四個障礙。第一,上上下下專注于發展而顧不上改革。第二,既得利益群體的阻撓和反對。第三,學界有人懷疑市場化改革,產生爭議,影響改革的順利推進。第四,缺少改革專門機構的統籌協調與強力推進,自然不會用多少精力來推進重要領域和關鍵環節的改革。
摘編自《北京日報》
【李亦園:人治文化與法治文化之別】
李亦園研究指出,所謂人治的文化,并非說我們完全沒有法律,事實上我們的法律并不少。只是說我們國民的內在守法精神不夠、對法律不夠尊重,執法的人自己也不太公平地施行法律,經常因人而有不同的標準。這種欠缺內在守法精神的現象,與我們的內在文化法則有關系。我們是一個注重人與人關系倫理而較忽視形式規則的民族,這是很值得檢討的地方。
中國人與西方人的人治與法治的差別,實在是源自文化深層的假設,因為對“人”存在的想法不一樣,所以會導致對行為約束規范的不同立場。問題卻在于,我們這種“原善”的人觀似乎太理想化了,認為所有的人都可靠內在的力量而達于至善,而忽略了外在力量約束對于一些人來說也是很重要,甚至是必要的。我們不可能再忽視法律的意義了。我們固然可以依舊肯定人的向善本質、開拓人的內在能力,但是也應該有法的規定,特別是養成守法的精神,那才能使我們的社會適應現代的境遇。鼓勵內心的開拓,發揮人內在的潛能,但是也不忘了教他們以遵守外在的社會規則,服從法律、尊重規范,應是新一代中國人最要追求的修養境界。
摘編自《學習時報》
(光明網記者蔣正翔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