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推動商業銀行間的全面合作協議落實,從備案性質轉為合同性質。我國目前已有部分商業銀行間簽訂了全面合作協議,但簽訂主體主要還是集中于城商行之間和部分股份制銀行與城商行之間,協議性質多為備案性質,協議內容所涵蓋的同業業務主要為風險較低、收益較低的基礎業務。因此,商業銀行間仍有較大的合作發展空間。
第二,推進交叉性金融監管,實行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聯合準入制度,通過協同作用提高監管效率。近年來,包括信托、理財、互聯網金融以及在它們基礎上衍生出來的買入返售、金融資產收益權等創新型同業業務發展,模糊了各金融子行業間的界線,國內同業機構的綜合經營、交叉經營在擴大,對當前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體制已造成了沖擊。因此,我國分業監管模式需要向綜合監管方向轉變。
第三,掌握業務資金動向,規范創新金融產品。針對目前的信托受益權買入返售、金融資產收益權等創新型同業業務,由于完全游離于表外且規模龐大,已對國家宏觀貨幣政策調節作用產生較大影響,因此需要對目前已開展的此類同業業務進行分類逐筆排查和風險點的重新評估,并出臺相應政策,盡早將其納入財報披露范疇,定期及時向社會公眾、交易對手和監管部門反饋真實信息。
第四,推行存款保險金制度,促進同業業務長期穩定發展。隨著利率市場化進程和未來債券市場發展需求,我國將逐漸由市場來決定銀行的發展,而存款保險金制度無疑為銀行破產建立了通道,打破了原先的“本金無風險”機制,迫使其對資金進行主動管理、優化資金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