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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姚樂野(四川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謝楠(四川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博士生)
習近平主席在2022年世界經濟論壇上指出,世界各國要堅持真正的多邊主義,堅持拆墻而不筑墻、開放而不隔絕、融合而不脫鉤,推動構建開放型世界經濟。當前,隨著數字貿易的快速發展,圍繞數字貿易規則的爭論日趨激烈。在全球化進程受阻的背景下,世界不同經濟體參與數字貿易的策略發生變化,國家和集團利益凸顯,全球數字貿易規則呈現多元變化趨勢,數字貿易規則構建的區域“同心圓效應”增強,建立中國特色的數字貿易規則體系正當其時。
新趨勢為拓展中國話語權提供“窗口機會”
在全球數字貿易規則建構上,數字技術強勢經濟體一般都致力于形成以市場交易為基礎的、開放自由的跨境數據流動規則體系,并積極尋求跨境數據自由流動的規則表達權,以求搶占數字貿易的時代先機,實現技術優勢向經濟優勢的轉化;技術力量較弱的經濟體則致力于強化跨境數據流動的約束性規制,以維護數字安全。數字貿易規則主導權的博弈,既反映了不同經濟體的數字化發展水平,也可能導致新的數字鴻溝,加大后發經濟體和先發經濟體在數字經濟上的發展差距。
由于達成規則共識的復雜性,全球存在著多種數字貿易規制建構路徑,WTO、二十國集團等國際組織都推出了各自的數字貿易規則。各經濟體在數字技術水平和國際規則制定話語權上的巨大差異,導致國際數字貿易規則體系存在“差序結構”。從數字貿易發端至今,全球數字貿易規則逐步形成了以美國和歐盟兩大規制體系為主、以其他國家規制體系為輔的格局。美國和歐盟在價值理念、政策目標上的不同,形成了在公民隱私保護、跨境數據管轄、數字稅收、數字市場準入等事項上的分歧,且難以彌合。美國強調數據流動的自由性,致力于依托跨境數據自由流動實現其數字市場的規模擴張;而歐盟堅持以數據保護為主導的跨境數據流動規制。美歐規則在全球數字貿易中長期居于主導地位,二者都對其他規則的制定產生過不同程度的影響。
隨著新冠疫情、俄烏沖突和其他地緣政治對全球貿易生態的重塑,貿易保護主義抬頭。通過管控跨境數據流動以保護本國利益的“數據重商主義”開始出現,各國紛紛加重了對數字安全、數字利益、數字倫理和隱私保護等方面的政策關切。各規制制定主體在數字貿易上的政策更加靈活、貿易規則的適用范圍更加“區域化”,數字貿易規則話語權的爭奪越來越向數據管轄權聚焦。“數據重商主義”嚴重阻礙了數字貿易的協同發展。
為促進國內數字經濟的高速發展,保護自身的數字利益,推動全球規則建構,我國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在跨境數據流動上堅持多邊主義,推動構建開放型世界經濟。在對數據自由流動的基礎性地位給予一定程度認可的同時,也對數據本地化存儲、數據跨境流動、個人信息保護等方面表明了自身的立場。從目前情況看,我國的規制體系與其他規制體系的兼容性還不夠強,其國際影響力還有待提升。順應全球數字貿易規則的演進趨勢,發揮數字經濟大國優勢,制定協同多方、公正有效、推動國際國內數據價值雙循環的制度框架,是持續激發我國數字經濟潛力、釋放數字經濟動能、提升全球數字貿易地位的重要舉措。
構建中國特色的包容性規則體系
構建中國特色的數字貿易規則體系應把握以下著力點:一是立足比較優勢,構建話語關鍵領域。如:在跨境貨物貿易特別是跨境電子商務等優勢領域,著力推動實現跨境貨物貿易便利化的規則制定,構建跨境電子商務標準框架,解決跨境電子商務難題,為消費者提供便利。二是著力于消除數字鴻溝,積極推動數字經濟均衡發展,保護后發經濟體的利益,共享數字發展紅利。三是推動全球價值鏈延伸,推動企業跨境流動。推動我國企業加大核心技術的研發,在貿易分工中找尋發展機會,促進我國產業向全球價值鏈的中高端邁進。
構建中國特色的數字貿易規則體系應在開放融通中促成全球的高效治理。反對保護主義、單邊主義,加強全球經濟的開放、溝通、融合,在包容普惠中促進公平治理。倡導各經濟體發揮自身優勢,聯合應對全球風險挑戰,共享全球經濟增長成果,實現互利共贏。針對日益增多的數字貿易摩擦,特別是中美兩國在數字領域摩擦的日益增加,作為數字經濟大國,我國應積極表達國際數字貿易規則訴求,應對在數字主權和數據跨境流動管控上的雙重標準,建構協同多方、公正有效的全球多邊數字貿易規則。學習并借鑒“美式模板”“歐式模板”和其他規則體系的成功經驗和合理內容,結合中國國情形成中國方案,在全球規則變革中發揮大國作用。
構建中國特色的數字貿易規則體系應全面研究各方訴求,分析訴求依據,研判訴求變化的可能性。針對我國與國際規則的分歧,特別是同“美式模板”的分歧,重點對本地化要求、數據跨境流動、網絡內容審查、市場準入限制、知識產權保護、個人隱私保護等六大方向作出系統性分析。深入研究全球態勢,加大和國際高標準規則的對接力度。我國應在統籌戰略定位、產業發展、安全維護上,明確我國的數字貿易規則立場,并提出具有說服力的國際規則主張。
促進國內規則與國際規則的協同發展
強化國家統籌謀劃和整體應對。完善國內數字領域監管立法,加強制度供給和法律保障。建立健全數字貿易的政策法規,完善數據儲存、產權、保護、流通等基本制度、標準體系、法律規范,促進數據安全監管和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立法;根據數字貿易要求、程序、內容的變化,將隱私保護、數據產權保護、數據跨境流動、網絡空間治理等納入立法監管范疇;建立跨部門、跨層級、跨區域的協同監管機制,提升數字貿易水平。
建立專門的協調機制,保障國家數字貿易戰略的貫徹執行。通過高效的機制,協調工信、商務、公安、外交等相關部門在數字貿易上的步調。調動各方力量在數字貿易態勢研判、國際規則變動與我國的應對策略研究、我國發展理念和數字規則主張的解釋、國內行業和企業數字貿易的規劃指導、國內相關政策法律法規制定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針對美歐數字貿易規則對我國的限制,強化對貿易壁壘的識別,研究制定整體性的攻防戰略和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