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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必須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
依法對宗教事務進行管理,是世界大多數國家的通行做法,也是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的必由之路。當前,我們應該在全面依法治國的進程中,深入推進宗教工作法治化建設。要堅持保護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極端、抵御滲透、打擊犯罪的原則,對涉及宗教因素的問題具體分析,是什么性質就按什么性質處理,該保護的必須保護,該取締的堅決取締,該打擊的依法打擊。
政府對宗教事務的管理應進一步具體落實,解決宗教事務條例剛性不足的問題。對宗教場所、活動、人員的管理,要有進一步可操作的細化措施。宗教都有自我擴張的行動,政府不能放棄管理,但又要發揮宗教團體管理內部事務的積極性。如何促進宗教團體、宗教人士、信教群眾自覺尊法守法?所謂“只聽神的不聽人的”、“神大還是法大”,對這些涉及宗教的深層次問題,不必發起公開討論,但需要引導信教群眾有正確的認識。盡管宗教信仰是個人的私事,但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首先是國家公民,宗教團體、宗教場所、宗教活動涉及公共利益,遵守憲法法律是公民的基本義務,不允許有法外之地、法外之人、法外之教。要自覺維護人民利益、維護法律尊嚴、維護民族團結、維護祖國統一。宗教界要站在反對宗教極端主義的前列。還要善于將政策實施與依法管理并行并重、相輔相成。宗教工作是特殊的群眾工作,是重要的統戰工作,是爭奪人心的工作,需要剛柔相濟,很難一管就聽,“一法了之”。
宗教往往使一個民族具有凝聚力,而民族又往往使某種宗教具有生命力。民族借助宗教張揚其個性,宗教利用民族擴大其影響。當一種宗教被某一個或某幾個民族基本上全民族信仰時,會出現特殊的兩重作用:一方面強化民族的凝聚力,成為民族的神圣的旗幟,一方面強化狹隘民族主義和排它性,容易被黑暗勢力所利用。當狹隘的民族主義與宗教極端主義相結合時,就有可能產生很大的破壞力量。民族分裂主義、宗教極端主義越是千方百計利用宗教進行分裂和暴力恐怖活動,我們越是要善于按照宗教自身的規律做好宗教工作,把廣大信教群眾團結在我們周圍。我們共產黨人要有這個本事。
(三)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必須辯證看待宗教的社會作用。
在我國,宗教的社會作用仍然具有兩重性,既有積極的一面,也有消極的一面。歷史和現實反復證明,宗教既蘊涵著引發沖突的因素,又蘊涵著促進和諧的因素;宗教更為重要的是具有“放大器”的二重功能,既可能擴大沖突,又可以促進和諧;在一個深刻變革、快速轉型的社會中,宗教二重作用更加凸現,既可能產生嚴重的破壞作用,也可以產生特殊的積極作用。宗教自身追求真善美、追求和諧的一面獲得發揮,就會產生一定的積極作用;自身負面因素的發熱膨脹,就會釋放或放大消極作用。歷來黑暗勢力都要利用宗教的消極面,使群眾信仰的宗教反過來成為群眾的枷鎖。
當今世界,宗教問題處理得好與不好,仍然是檢驗一個國家能否有效維護社會穩定的試金石。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的過程,應該是調動積極因素、抑制消極因素的過程。既不能只注重抑制消極因素,也不能只注重調動積極因素、忽視抑制消極因素。發揮宗教積極作用,不是把宗教當作濟世良方,人為助長宗教熱,而是要因勢利導、趨利避害,引導宗教努力為經濟發展、社會和諧、文化繁榮、民族團結、祖國統一服務。
(四)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必須重視發揮宗教界人士作用。
宗教工作本質上是群眾工作,而信教群眾往往是通過宗教人士的帶領、引導或組織來信仰宗教的,因此他們當然愿意聽宗教界人士的話。宗教工作這個群眾工作的關鍵,是做好宗教人士的工作。要努力培養更多政治上靠得住、宗教上有造詣、品德上能服眾、關鍵上起作用的宗教界代表人士,發揮好他們在引導信教群眾、推動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中的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