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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宋云博(西南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副院長、教授)
伴隨地緣政治沖突加劇和經濟治理格局失調,全球產業鏈、供應鏈面臨傳統安全領域與非傳統安全領域的雙重挑戰,呈現短鏈化、本土化、地緣化等逆全球化趨勢,“脫鏈”“卡鏈”“斷鏈”等風險明顯增大。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維護全球產業鏈供應鏈韌性和穩定是推動世界經濟發展的重要保障。”為高水平融通全球產業鏈、供應鏈,維護和提升我國在全球經貿合作領域的地位和優勢,我國有必要進一步加強全球產業鏈、供應鏈(以下簡稱“雙鏈”)涉外法制建設。
協調推進國內法制與國際法制建設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涉外法律制度是國家法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涉外法治的基礎”。涉外法治是體系化的運行系統,包括涉外立法、涉外執法、涉外司法、涉外守法及涉外法律服務等領域。涉外法制(涉外法律制度)是基礎性的規則體系,涵蓋國內法律制度的涉外部分和國際法律制度中由我國主導或參與制定及簽署加入的規則部分。
從國內法層面看,加強“雙鏈”涉外法制建設的根本目標,是推動我國“雙鏈”涉外事務治理能力和治理體系現代化。全球“雙鏈”涉及海關、外匯、物流、稅收、金融、勞務、知識產權等多個領域,面臨著來自單邊主義和貿易保護主義的多元風險。因此,我國須主動建立起系統性、寬領域、多層級的“雙鏈”法律制度體系,既要在現行法律制度中增設涉外條款或者域外適用情形,又要創新涉外法律制度,還要注重與RCEP、CPTPP、DEPA等國際規則體系的銜接。
從國際法層面看,加強“雙鏈”涉外法制的根本目標,是促進全球“雙鏈”治理格局與秩序革新,推動全人類共同發展。一方面,應傳播我國“雙鏈”涉外法制理論,推廣我國“雙鏈”涉外法制實踐,為世界提供中國方案、中國智慧。另一方面,在新一輪全球產業鏈、供應鏈國際秩序構建中,應掌握制定規則的主動權,引領和領導建立新發展格局,促進“一帶一路”共建國家“雙鏈”合作共贏,推動全球“雙鏈”規則體系系統整合和優化革新。
統籌兼顧發展與安全
根據安全不可分割原則,普遍安全是共同發展的環境保障,共同發展是普遍安全的物質基礎。高水平維護和優化全球“雙鏈”,應突出“安全與發展”的價值旨歸,以高水平的“雙鏈”涉外法制建設統籌發展與安全。
首先,保障實體安全與數字安全,兼顧國內利益和海外利益。全球“雙鏈”既涉及政治、經濟、軍事、領土主權等傳統安全領域,又涉及數據安全、海外利益保護等新興安全領域。加強“雙鏈”涉外法制建設不僅要保障傳統領域的實體安全,還要保障新興領域的數字安全;不僅應重視國內安全,還應兼顧海外利益保護。
其次,協調貿易安全與貿易便利,促進全鏈條要素融合互動。一方面,優化海關、物流等監管程序,增強稅收減免等政策支持,為我國企業融入全球產業鏈、供應鏈提供制度保障。另一方面,提高我國產業國際競爭力,助力在優勢產業上“強鏈”、關鍵產業上“增鏈”、弱勢產業上“補鏈”、新興產業上“延鏈”,促進我國上中下游產業要素互補、共同發展。
再次,促進營商主體公平競爭,營造開放透明的營商環境。要增強我國相關規則的可預期性和透明度;消減國民待遇原則、最惠國待遇原則的限制性、歧視性規定和措施;完善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制度的審查標準和救濟機制;優化準入前國民待遇和負面清單制度;依法保障外資企業參與政府采購等權益;加強外國來華人員工作生活的法制保障。
最后,構建國內國際雙循環格局,推動國際高水平合作共贏。要推動國內產業轉型升級,鼓勵外商投資,增進國際互助互信和國際規則標準互認;激發全球“雙鏈”發展潛力,在國際合作中控分歧、擴內需、穩外資、防風險;促進全球綠色產業、數字產業等領域合作。
融入中國式現代化涉外法治體系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堅定維護以國際法為基礎的國際秩序,主動參與國際規則制定,推進國際關系法治化。積極參與全球治理體系改革和建設,推動全球治理朝著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發展,以國際良法促進全球善治,助力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加強“雙鏈”涉外法制建設,須融入中國式現代化涉外法治體系,具體包括以下四方面。
第一,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南。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習近平外交思想和習近平文化思想等重要思想,堅持正確的全球治理觀、總體國家安全觀和“以人民為中心”的制度邏輯,以“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實現全人類共同價值”“創造人類文明新形態”為價值訴求,采用系統治理、全鏈條治理、多部門協同治理等思維方法,將“雙鏈”涉外法制建設融入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宏圖偉業中。
第二,堅持法治自信,從中華法治文明中汲取力量。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積極推動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賦予中華法治文明新的時代內涵,激發起蓬勃生機。”加強“雙鏈”涉外法制建設應貫徹“以和為貴”“求同存異”“共商共建共享”等理念原則,在規則設計、機構改革、爭端解決中,努力實現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的創造性轉化和創新性發展。
第三,堅持“立、改、廢、釋”并舉,形成“1+N+X”式涉外法制體系新格局。其中,“1”是指憲法;“N”是指相關部門法和單行法;“X”是指相關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在“雙鏈”涉外法制建設進程中,憲法是核心和靈魂,統領各部門法和單行法;部門法和單行法是框架,規定了“雙鏈”涉外法制的原則和內容;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是脈絡,是對法律規定的細化、補充和調整。上述體系建構可減少法律沖突的發生,并增強法律規定的可操作性。
第四,完善國際規則,促進國際合作。首先,促進數字貿易、綠色貿易等新興領域規則的完善。在數據確權、跨境數據治理等問題上,形成各國互認的共識性標準;針對當前全球氣候變化,推動關于低碳綠色發展的雙邊、多邊立法。其次,注重全球“雙鏈”的風險管理和爭端解決。完善國際海關制度,明確海關“風險管理”的定義和風險類型,細化海關責任和免責例外等規則;完善海上運輸、多式聯運、海外投資等領域的國際保險制度;推動WTO爭端解決機制改革,建立“雙鏈”相關的國際貿易糾紛解決平臺。最后,提高全球“雙鏈”領域國際軟法的可實施性和法律約束力。進一步落實《全球發展倡議》《全球安全倡議》《全球產業鏈供應鏈互聯互通北京倡議》等文件精神,確保各“倡議”“宣言”簽署國就權利與義務進行平等的磋商談判,逐步推動國際“軟法”向國際“硬法”升級躍遷。
(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全面提升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研究”(23ZDA080)階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