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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婁 宇(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
市場是配置資源最有效率的形式,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提供了持久動力。習近平總書記高度重視保護和促進公平競爭,強調“深入推進實施公平競爭政策,全面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消除各種市場壁壘,使各類資本機會平等、公平進入、有序競爭”。7月30日召開的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要求:“依法依規治理企業無序競爭。”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和黨中央決策部署,要充分發揮法治的引領、規范、保障作用,打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場環境,理順企業價格競爭與企業經營效益的傳導關系,更好發揮企業作為創新主體的作用,推動經濟發展在法治軌道上運行,為我國高質量發展提供不竭動力。
競爭是市場經濟的基本特征。實踐表明,越是市場競爭充分的領域和區域,產品和服務的質量就越好,就越具有國際競爭力。只有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鼓勵競爭,才能依靠市場發現商機、培育創新。同時,競爭是有規律、有底線的。如果越了界、過了頭,引發低價無序競爭,不僅容易出現質量下降、服務縮水等現象,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拖累企業自身發展,也會讓整個行業陷入低效甚至無益的“內卷式”競爭,影響行業的生態和未來,甚至會扭曲市場機制,阻礙國內大循環。近來,一些企業為了搶市場、擴規模,搞“一哄而上”拼價格,看似熱鬧的市場背后潛藏著企業過度競爭甚至滑向無序競爭的風險。必須加強治理,推動更好實現資源優化配置、充分激發市場活力。
治理企業無序競爭,必須強化法治思維,善用法治化治理手段。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本質是法治經濟,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發揮著穩預期、增信心、促發展的作用。應當看到,推動企業競爭從“無序”到“有序”,政府和企業都是責任人,必須通過法治來規范政府和市場的邊界,在法治框架內調整各類企業的利益關系。對于政府,法治能夠防止其對微觀主體活動的不當干預,有效規范政府行為。同時,政府在完善市場規則的基礎上帶頭遵守市場規則,并著力矯正市場失靈、規范競爭秩序等,有利于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使全國統一大市場成為各類經營主體公平競爭的大舞臺。對于企業,法治能夠劃定清晰紅線、厘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交易成本,在規范企業行為的同時幫助其對各種關系和行為作出判斷和選擇。這有利于防止“劣幣驅逐良幣”,保護企業創新動力和消費者合法權益,避免市場失靈帶來的資源浪費。
今年初,《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指引(試行)》正式發布,明確提出“防止出臺或實施妨礙公平競爭的政策措施”;4月20日,《公平競爭審查條例實施辦法》正式實施,圍繞遏制部分地區招商引資惡性競爭作出部署;6月27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增加規定公平競爭審查制度。這些法律法規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優化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規范企業競爭行為等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我們要在深刻把握市場規律的基礎上,依法依規治理企業無序競爭,實現資源配置效率最優化和效益最大化。
建立健全常態化機制。建立健全常態化機制,既有助于持續強化法治保障,也有利于加強源頭治理。相關部門可密切跟蹤企業競爭活動,建立健全常態化的問題征集、核查、約談、通報機制,及時發現并制止企業的無序競爭行為,并引導企業實施合規競爭策略。行業組織可加強行業自律,制定并執行相關規則和標準,規范本行業經營者的競爭行為;同時,鼓勵企業加大對新產品、新技術、新服務模式的創新投入,通過產業升級、開拓新的市場空間,讓市場競爭朝著更加健康有序的方向發展。
加強公平競爭審查。公平競爭審查以對競爭影響合理性為尺度,劃定政府干預市場的邊界,對擬訂或現行產業政策可能或已產生的競爭影響進行評價,促進其向著最有利于競爭的方向制定、修改,從而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為此,要把相關制度規范落到實處,從制度層面統一政府行為尺度,進一步明確招商引資鼓勵和禁止的具體行為,預防和制止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行為;推進重點行業產能治理,規范招標投標,加強對中標結果的公平性審查,加強招商引資信息披露。同時,加強利益相關方和公眾的參與和監督,并發揮好市場監管部門的審查抽查機制作用,共同營造公平競爭、自由競爭、充分競爭的市場環境,引導企業提升產品品質,實現優質優價。
建立完善工作協調機制。法律政策的部署和落實相互聯系、彼此促進,共同構成了完整的工作鏈條。依法依規治理企業無序競爭,需要市場監管、稅務以及企業等不同主體各司其職、通力合作,這離不開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為此,要充分發揮國務院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委員會辦公室統籌協調作用,加強競爭政策和產業政策、創新政策等各類政策協同。同時,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檢察公益訴訟、民事審判銜接機制,統一執法程序和標準,優化工作流程,提升監管執法規范化水平,加快形成治理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