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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楊朝霞(北京林業大學生態文明研究院副院長、生態法研究中心主任)
法典是人類法治文明的集中體現和高級表達。黨的十八大以來,在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指引下,我國堅定不移地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并著眼把生態文明建設納入法治化、制度化軌道,正闊步邁向生態文明法治建設新時代。2020年,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工作會議上指出,民法典為其他領域立法法典化提供了很好的范例,要總結編纂民法典的經驗,適時推動條件成熟的立法領域法典編纂工作。2022年,黨的二十大報告強調,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統籌立改廢釋纂,增強立法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時效性。2023年,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指出:“積極研究推進環境(生態環境)法典和其他條件成熟領域的法典編纂工作”。這表明,編纂環境法典的時機已經成熟。
目前,中國環境法的法典化還面臨諸多重大挑戰。比如,不僅可資借鑒的國內外實踐經驗十分匱乏,作為法源基礎的環境立法體系還不夠完備,且法典化的理論支撐較為薄弱,在編纂什么樣的環境法典等根本性問題上尚未達成統一共識。
首先,缺乏可直接借鑒的域外環境法典編纂成熟經驗。其一,國外環境法典在形式和內容上不像各國民法典那樣擁有大致相同的立法體例和制度體系,在法典化進程和經歷上更是千差萬別、無章可循。例如,在外觀形式上,法國的環境法典連續多達七卷,愛沙尼亞的環境法典卻只有區區62個條文。在體例內容上,法國、意大利、瑞典等不同國家的環境法典各不相同,與具有基本相同體例和制度的各國民法典相比可謂天壤之別。其二,域外的環境法典幾乎都以“環境保護”“可持續發展”等屬于工業文明修正論范疇(工業文明生態化)的理念或思想作為指導思想,大多屬于第二代環境法的范疇,難以為已進入生態文明新時代的中國編纂環境法典提供可直接借鑒的有效經驗。其三,法國、意大利、瑞典、愛沙尼亞等編纂了環境法典的國家其國土面積和人口規模都比較小,其法典化經驗難以為人口規模巨大、地理條件復雜、歷史文化悠久、結構性矛盾突出的中國所直接借鑒。
其次,無法將民法典編纂本土經驗套于環境法典。跟民法這一單質型基礎性部門法主要由民法規范構成不同,環境法屬于由以行政法規范為主體,以民法規范、憲法規范、刑法規范和訴訟法規范為補充的多類法律規范有機結合而成的領域性部門法。從理論上看,環境法典應采用以“事理”而非“法理”為邏輯主線,以公共利益為本位,以環境、資源、生態為基石范疇,以執法規范為主、裁判規范為輔的編纂方式。顯而易見,我國民法典的編纂經驗,對環境法典編纂的借鑒意義較為有限。
再次,作為法典化基礎的環境立法體系仍不完備。作為一種高度體系化的規范載體,法典是一個國家在特定歷史階段,某一部門法發展到一定高度后——擁有健全完善的立法體系——形成的統一規范整體。從整體上看,我國尚未形成健全完善的生態文明立法體系,制定內容全面、功能完備的環境法典面臨重大挑戰。
最后,尚無成熟學科理論作為環境法典的學理支撐。通常而言,法典是法律規范的體系性編纂和法學理論的規范性表達,是系統性法治建設和體系性法治研究相結合的產物。環境法典的編纂相比民法典、刑法典等常規法典更為復雜,需要有“法理”(跨越公法和私法、實體法和程序法)和“事理”(牽涉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上的雙重理論基礎作為支撐。然而,我國對環境法典的系統研究才剛剛起步,學術界對于要不要編纂法典,如何命名法典(有生態文明法典、環境法典、生態環境法典等多種主張),以何種法典化模式(匯編合并式還是編纂整合式,“雙法源”還是“單法源”)編撰法典,礦產資源法、水法、森林法等涉自然資源立法要不要也整體放入法典,法典具體分為哪幾編,各編順序如何安排,法律責任編怎么布局,要不要規定環境權、資源權、排放權等大量最基本的問題,還有重大分歧。
如果說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是工業文明時代的標志性法典,那么,闊步前行在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歷史征程上的我們也要樹立雄心壯志,將中國的環境法典打造為人類生態文明時代的標志性法典,成為世界法典化歷史上可與法德民法典媲美的又一法治文明豐碑。落實到實踐上,當前最重要的就是,切實將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確立為中國環境法典的指導思想,讓其真正成為第三代環境法的代表和未來各國環境法典的標桿。
這是因為,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是對作為第一代環境法指導思想之“環境保護”和第二代環境法指導思想之“可持續發展”等理念和思想的傳承和超越。西方的“環境保護”思想,雖然已開始重視環境問題,但沒有將保護和發展視為一個整體,在實踐中容易忽視民生和發展而陷入環保“一刀切”的泥潭。西方的“可持續發展”思想,盡管在認識論上已將保護和發展視為了一個整體,并致力于發展的可持續性,在理論上明顯超越了“環境保護”,然而,不可否認的是,其主要以“未來安全”和“代際公平”為核心價值,重在致力于解決貧困、饑餓、環境衛生、清潔能源等影響可持續生產生活的基礎性問題,并不追求“高質量”“高水平”“高品質”等高階目標,也未形成如何實現可持續發展的系統方法論。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強調“高質量發展”“高品質生活”和“高水平保護”,主張維護環境良好、資源永續和生態健康,以實現生產發展、生活美好、生態改善的“三生共贏”,堅持以空間的有序化、發展的生態化、生態的資本化(生態產品的價值實現)、治理的體系化、保護的經濟化作為生態文明建設路徑,并且形成了如何處理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保護的關系、重點攻堅和協同治理的關系、自然恢復和人工修復的關系、外部約束和內生動力的關系、“雙碳”承諾和自主行動的關系等方法論,在格局、視野、目標、路徑、方法等方面均是對“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等理念和思想的超越。
環境法典的制定是一個遠比民法典編纂宏大而復雜的系統工程。我們既要有理論自信和制度自信,胸懷“國之大者”,堅守戰略定力和歷史耐心,又要保持敬畏之心,以實事求是的態度和謙虛謹慎的作風,在“事實”層面明晰我國生態文明建設面臨的現實問題和主要挑戰,著力夯實“事理”(如何辨析環境、資源、生態的概念,如何處理保護和發展的關系等)和“法理”(環境法的結構和地位,環境權的性質和構造等)兩個方面的理論基礎,形成健全完善的生態文明“法律”體系,最終實現“事實—事理—法理—法律—法典”的飛躍,切忌急功近利,為全面實現對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的法典化表達做好理論準備。
【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重點項目:生態文明理念的環境法學闡釋研究(23AFX022)的中期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