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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為祿(華東政法大學黨委書記)
2016年5月17日,習近平總書記在哲學社會科學工作座談會上的重要講話中指出:“哲學社會科學的特色、風格、氣派,是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是成熟的標志,是實力的象征,也是自信的體現。”為此,要按照立足中國、借鑒國外、挖掘歷史、把握當代、關懷人類、面向未來的思路,著力構建中國特色哲學社會科學,在指導思想、學科體系、學術體系、話語體系等方面充分體現中國特色、中國風格、中國氣派。中國法學自主知識體系是中國特色哲學社會科學體系的組成部分,中國法學自主知識體系的建構要積極傳承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秉持“中國立場”和“中國視角”,立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偉大實踐,充分吸收和借鑒世界優秀法治文明成果。
要立足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的傳承和弘揚
中國特色哲學社會科學應具有繼承性與民族性的特點,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資源是中國特色哲學社會科學發展十分寶貴的資源。中國是個有著幾千年法律文化的文明古國,對世界法治文明作出過重大貢獻,尤其是以唐律為代表的中華法系,不僅集大成地總結了人類社會法律治理的經驗,而且在東亞諸國產生了重大影響。
諸多中華優秀傳統法律理念已在當代中國法律學說和法律制度中得以再現。在法律觀念上,亦有諸多重要的理念需要我們吸收、借鑒、轉化,在今日仍有生命力和感召力。在法律觀念層面,亦有許多在今日得以傳承并需發揚光大的法律理念。如“法理”一詞,代表著法律的基本原理。中國在漢代即已出現“法理”一詞,南齊時孔稚珪所言“匠萬物者以繩墨為正,馭大國者以法理為本”,更是直接將法理作為治國的根本依據。自此以后,中國歷史上有關法理的言說不絕如縷。
可見,“法理”在古代中國業已成為固定的法學詞組,用以指稱法律及其背后蘊含的原理、道理。這不僅是中國古代優秀傳統法律文化注重原理探討的體現,也是我們今日法律學習、法學研究與法律實踐必須重視的經典范疇。
再如“民生”,用以表達人民的生存、生活、生計,亦為地道的中國名詞。我國先秦典籍《左傳》中即出現了“民生”敘述,言道:“民生在勤,勤則不匱。”意思說民眾的生計需要通過個人的努力,只有勤奮勞動,才能創造美好的生活。可見,“民生”是一個地地道道的中國概念,也是中國歷代思想家關注的理論主題。由此衍生的“民生權”概念,亦可以成為中國法學自主知識體系的標識性概念:民生權與西方社會的社會權一詞既有類似之處,但又存在顯著的不同。它既意味著人民群眾自我保全、正當生存、規劃生計的權利,又是一種由國家提供福利供給并注重對弱者權益加以保護的綜合性法律制度。這些對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核心概念的提煉與擷取,必將為中國法學自主知識體系的建構提供智識基礎。
以“中國視角”和“中國立場”建構自主知識體系
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是中華民族的根和魂。中國法學自主知識體系的構建,當以傳統中國法知識體系為不可或缺的歷史資源。習近平總書記在“5·17”重要講話中指出:“中華文明延續著我們國家和民族的精神血脈,既需要薪火相傳、代代守護,也需要與時俱進、推陳出新。”作為歷史學概念的中華法系,其主干即為傳統中國法知識體系,其精華就是中華法系蘊含的中國傳統法治智慧。
目前來說,中國法學自主知識體系中的中華法系研究有單點歷史認知突破,也有整體歷史重述突破。前者包括因出土法律文獻等新資料帶來的新認識和新學問,比如近二十年來出土的秦漢法律簡牘,就對以往海外漢學界的秦漢“無令”說等不準確認知予以了堅實否定,并由此重新評估秦漢法律帝國的發達程度。上博簡、清華簡等戰國楚簡的發現,讓我們認識到了傳世史書未載的內容,拓展了當代人對中華法系早期發源的認知。后者則從中華法系的整體性歷史著眼,以堅實的歷史文獻為基礎,充分注意到中華法系法律內容與法律體系的豐富多樣性,而不僅限于法律內容“以刑為主”或法律體系以“律令法”為主的不準確認識。
另外,中華法系的研究也有方法論的突破,即從中國歷史的內在邏輯闡釋中國法律史,而不單純是以西方標準“評判”中國法律史。在建構中國法學自主知識體系過程中傳承與發揚中華法系的優秀思想理念,其內容不應限于單向度贊美性的“法治智慧”,此僅是知其然而已。學術研究更重要的是知其所以然,所以對中華法系的“真歷史”要有準確認知和深刻研究。從學術研究求真的初心出發,以可靠的史料和嚴謹學術態度“重述中國法律史”,以“中國視角”闡釋中華法系蘊含的法治智慧,將其融入中國法學自主知識體系之中,當是研究中華法系“真歷史”的可行途徑。
在建構中國法學自主知識體系時,我們要從中國法律史“真歷史”的學術求真立場出發,不拘泥于“對標”西方法律史,不以“西方古代有之,中國古代亦有之”而自得,亦不以西方的方法論為主導來研究中國法律史,不以得出與西方法律史學研究同樣的結論為目標,而是要跳出西方法律史的敘述框架,從“中國立場”出發重述中國法律史,正是繼承與發揚中華法系優秀思想理念的應有學術態度。
立足新時代中國特色法治建設提煉核心范疇
中國法學自主知識體系的建構與成型,既是法學學科學術思想、學術范疇成熟的外在表達,也是國家法學新概念、新范疇、新表述的體系化建構。中國正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偉大事業,而“新時代”則是建設法治國家的時代背景。在習近平法治思想中,立足新時代這一特定背景,推出和提煉了諸多具有中國特色、中國風格、中國氣派的重要法學范疇,為建構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學自主知識體系提供了典范。
例如作為法律目的的“美好生活”,不僅包含物質文化生活上的高標準、高要求,而且廣涉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環境等方面的新要求、新期待。美好生活轉換成法律術語,即美好生活權或幸福生活權。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權”,這既是對人民擁有美好生活期待權的概括和承認,也包含著對保障人民實現幸福生活權的義務和責任,體現了中國共產黨和中國政府“以人民為中心”的根本理念。
又如“社會公平正義”,這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的基本價值追求。雖然自亞里士多德開始,即有了“分配正義”的概念,但強調的是每個人按勞動、功績等得到本該屬于他們的東西。而當今中國所說的社會公平正義,雖也可被視為一個分配原則,卻是超越個人應得內涵的惠及全民的分配正義。質言之,社會公平正義是以社會上人們整體的生存、生活狀況來予以資源或財富的分配,當一部分人無法通過自己的努力保障基本的生存或生活時,國家應無條件地予以財政上的支持或物質上的幫助。可見,這是一個十分典型的社會主義中國的價值表達,可以作為法學學術話語中的一個重要內容。
再如“全過程人民民主”。全過程人民民主堅持從中國國情和實際出發,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全面推進民主選舉、民主協商、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持續發展直接民主與間接民主,不斷豐富政治民主、經濟民主、文化民主、社會民主和基層民主,確保廣大人民群眾享有廣泛的民主權利,充分體現人民當家作主的政治、法律地位,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貢獻力量,是全過程各領域有效率真管用的社會主義民主。全過程人民民主,既體現著民主這一全人類共同價值,又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和時代特征。習近平總書記對全過程人民民主的基本特征作了精辟概括,“我國全過程人民民主不僅有完整的制度程序,而且有完整的參與實踐”,“我國全過程人民民主實現了過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程序民主和實質民主、直接民主和間接民主、人民民主和國家意志相統一,是全鏈條、全方位、全覆蓋的民主,是最廣泛、最真實、最管用的社會主義民主”。這既體現了全過程人民民主在價值、內容和本質上的制度特色,又從過程、范圍和功能、效果上彰顯了全過程人民民主不同于西方民主的政治優勢。這一中國式民主的概念表達,也必將為建構中國特色的法學自主知識體系提供助力。
充分吸收和借鑒世界優秀法治文明成果
建構有中國特色的法學自主知識體系,并不意味著要拒斥外來的理論、概念、范疇。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堅持從我國實際出發,不等于關起門來搞法治。法治是人類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對于各國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具有普遍意義,我們要學習借鑒世界上優秀的法治文明成果。”這雖然主要是圍繞制度層面的法治而言,但對于建構中國法學自主知識體系同樣重要。當然,在對世界上的優秀法治文明成果進行積極吸收借鑒的同時也要加以甄別,有選擇地吸收和轉化,不能囫圇吞棗、照搬照抄,否則必然導致水土不服。
正所謂“橘生淮南則為橘,生于淮北則為枳”。在這個問題上,我們要有底氣、有自信,要努力以中國智慧、中國實踐為世界法治文明建設作出貢獻。法學的概念、范疇、理論、制度都不是純學術性的。相反,其中很多都蘊含著意識形態的因素,如自由主義法治與社會主義法治,雖都以“法治”命名,但在主體、目的、要素、歸宿等方面都存在著質的差別,不可混為一談。
在這里,要按照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有選擇地吸收和轉化”原則,科學地對待世界法治文明和法學理論的優秀成果,在此基礎上建構中國特色法學自主知識體系。大體而言包括三個維度:一是吸收,即尊重人類共同的優秀法律制度和法學理論,例如需要確立權力制約和監督制度,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要確保主權在民原則的實現,真正使人民成為國家和社會的主人。二是轉化,即結合中國的實際國情對相關法學話語加以本土化改造,如“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三是創新,即植根中國智慧、立足中國實踐,創造性地表達中國的法治經驗。例如在西方只有“法治國家”(或“法治國”)的提法,但在習近平法治思想中,“法治社會”概念則是一個極為獨特的法學范疇,由此也證成了在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的時代氛圍中,我們有可能也有必要創造出屬于中國的、也屬于世界的法學自主知識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