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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余亞梅
基層治理是國家治理的最末端,也是服務群眾的最前沿;是國家治理的“毛細血管”,也是群眾感知基層治理效能和公共服務溫度的“神經末梢”。當前,我國的基層治理正在向全面打造“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的基層治理共同體的目標推進。基層治理事關如何解決基層群眾“最后一公里”的公共服務問題,事關如何把基層群眾有效地組織到共同治理的過程中來,是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場域,要求把人民民主的原則和精神真實地貫徹到基層治理中的每一個環節。這對基層政府而言,既是重大挑戰,也是提升治理效能的難得機遇。
著力提高基層政府的回應能力
與西方國家不同,我國的全過程人民民主是以問題為導向的民主。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民主不是用來做擺設的,而是要用來解決人民需要解決的問題的。在日常的治理活動中,基層政府部門每天都要面對大量與老百姓日常微觀生活相關聯的事務,都需要基層政府部門對其作出有效的回應,并根據一定的程序盡可能妥善解決。為了有效回應群眾的需求和關切,基層治理者要著力提高回應能力,通過密切和頻繁的溝通互動,扮演好“聯系人”的角色。
一方面,強化基層政府部門與基層群眾的溝通和互動。基層政府部門與社區群眾的距離最為接近,具有與群眾密切互動的空間條件,也最能直接感知群眾的利益和需求,基層治理者要花時間積極主動與群眾進行直接、密切的互動,而不能只是坐等群眾前來反映問題、做出被動回應。另一方面,強調多部門的聯動和互動。基層社會的許多問題和矛盾,即使再細微,也可能有多樣性的根源,不是某一個部門或個人單獨能夠解決的。因此,基層政府部門要具備主動去溝通和聯系相關部門的意愿和能力,切實幫助群眾解決問題和困難,努力實現從“群眾圍著部門跑”到“部門圍著群眾問題轉”的轉變。當前,我國很多地方的基層治理實踐就非常重視通過治理創新來提高回應能力。例如,有的地方創建“楓橋式”派出所、構建和運行社會矛盾糾紛調解中心,進行以問題為導向的治理模式創新,更加積極、主動和自覺地去發現和解決群眾的需求和問題。
擴大基層治理參與主體范圍
人民群眾中蘊含著豐富的智慧和無限的創造力,基層治理要把廣大基層群眾組織起來、動員起來、凝聚起來,充分激發人民群眾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在基層治理中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就要讓基層群眾積極參與到基層公共事務的共同治理中來,既要使他們有表達自己真實需求的機會,從而使他們成為基層治理問題的發現者和發起者,又要使群眾成為基層問題的解決者和監督者,使基層治理真正成為一項群策群力的活動。近年來,廣大人民群眾的權利主體意識、民主參與意識有了很大提高,為在基層治理中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提供了良好的社會基礎。但是在這方面,基層治理仍然存在一些問題。例如,有的基層部門雖然認識到自己是基層公共服務的提供者,但只是把群眾看作服務的對象,沒有充分認識到群眾也是基層民主治理的主體。又如,基層群眾的參與熱情和參與度還不高,各種社會力量的治理能量還沒有被充分激活。
因此,基層政府在組織和引導社區群眾的有序和有效參與方面,還要進一步發揮積極作用。一方面,拓寬基層群眾參與渠道,暢通和規范群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通道,真正了解老百姓的煩心事、操心事、揪心事,真正做到問需于民、問計于民,推動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實現不同參與者各歸其位、各擔其責,發揮各方作用,激發基層活力。另一方面,發揮信息支撐作用,完善基層信息平臺,充分發揮數字平臺多邊連接、共享共建、整合聚集和系統規劃的功能,充分釋放數字技術紅利和創新紅利,努力讓基層百姓生活更便捷。
開展靈活多樣的基層協商活動
基層治理離不開基層協商。有事好商量、大家的事大家商量,是實現基層治理共建共治共享的應有之義。近年來,各地發揮協商民主在基層治理中的溝通協調、社會疏導、整合資源、凝聚共識等作用以及“獻良策”“聚力量”“促落實”等優勢,不斷探索創新基層治理新模式。在我國火熱的基層生活中,人民群眾摸索創造了一個又一個充滿煙火氣的民主形式。從“小院議事廳”到“板凳民主”,從線下“圓桌會”到線上“議事群”,從“民主懇談會”到“新村議事會”等等,無不展現中國式基層協商的勃勃生機。
基層協商的特性之一是形式比較靈活,可以隨時就公共事務開展協商,在不同的場域中及時找尋合適的處理方式。順應基層群眾對治理需求日益多樣化、復雜化的形勢,協商民主催生多樣化的治理方式。例如,民主懇談會采用分組討論與大會審議相結合的協商方式,促使各協商主體認真吸收其他利益主體意見,并結合各自的訴求進行討論,以尋求自身需求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民主議事會采取議事會員聯系制,各議事會成員負責聯系自身選區群眾,協商解決矛盾糾紛。但是當前在基層民主協商議事機制建設過程中,還存在民主協商議事主體積極性不高、協商議事能力不夠、協商議事程序不夠規范、議事決議難落地、議事結果缺乏監督等方面的困境和難題。因此,應不斷加強基層群眾的協商能力,發展協商組織,以制度化推進基層協商民主,通過主持人制度、參會人員隨機選拔制度、事先信息發布制度、問卷調查決策制度、重大事件民主協商制度等的建設,促進協商規范化和常態化,探索多樣化的協商民主實踐形式,拓展“會議式”協商,增加協商密度,提升協商質量;探索“網絡式”協商,建立“互聯網+協商”模式,為委員履職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載體;開展“開門式”協商,擴大參與對象,廣泛聽取意見,使形成的協商建議意見更具客觀性和可操作性,真正聚集社情民意,回應群眾期盼。(余亞梅)